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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被害人孟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诉称,200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XX在本市X路XXX号门口夜排档因琐事与其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朱XX用拳击打了孟XX面部,至其门牙被打落,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要求朱XX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诉称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孟XX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x元即时支付;余款人民币x元应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2月12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放弃其他民事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民事纠纷及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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