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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117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金霞大道湖湘文化市场人瑞金市X栋X室。

负责人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长沙市雨花区春通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宸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19日,原审法院向东宸公司长沙分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要求上诉人东宸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之前预交上诉受理费930元。但上诉人东宸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某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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