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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曾某某、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203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辛某某,男,40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曾某某、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罗琛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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