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郑某某与张泉溪、莆田市银牛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泉溪,男,1964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1967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福建壶兰(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莆田市银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黄某乙、郑某某与张泉溪、莆田市银牛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泉溪于2009年10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泉溪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举行听证会,为避免再审后执行回转,应中止执行;异议人被查封的两套房产,最多只能拍卖一套,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两套房产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本院查明,原告黄某乙、郑某某诉被告莆田市银牛乳业有限公司、泉州隆泉制衣有限公司、张泉溪、陈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隆泉公司、银牛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某乙、郑某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三千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某乙、郑某某对被告陈某某、张泉溪的诉讼请求。黄某乙、郑某某、泉州隆泉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闽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张泉溪、银牛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乙、郑某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三千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0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止,其中本金八十五万二千九百元自2005年8月26日起至2006年8月26日计算利息,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止,按本金二百八十四万三千元计息);三、驳回原告黄某乙、郑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黄某乙、郑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泉溪、莆田市银牛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莆执字第51-X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泉溪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南丰新城(F组团)芙蓉苑第四座6C、6D房地证号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x号、x号的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之后,异议人以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所诉无理,不符合再审情形,遂于二○○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泉溪的再审申请。本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莆执字第51-X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泉溪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南丰新城(F组团)芙蓉苑第四座6C、6D房地证号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x号、x号的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10月12日,张泉溪提出异议。翌日,经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公开拍卖,异议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南丰新城(F组团)芙蓉苑第四座6D房地产被买受人王祥峰竞买,另一房地产进行异议审查。经查,张泉溪与房产证中的李守治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异议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异议人所诉无理,裁定驳回张泉溪的再审申请。现异议人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异议人系超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公司90%的股份,且在泉州市创办多个公司,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其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故本院裁定拍卖异议人的两套套房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无理,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文水

审判员宋国华

审判员陈某晖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志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