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8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8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其亲戚王×等人,到本市相国寺大市场三厅被害人张××经营的摊位上,李某某将张××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冯××证言;伤情照片一组;法医鉴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