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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刑二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其家中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共152期,收受附近居民的投注金额达x.8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收受投注152期,收受投注数额3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甲上诉称:认定投注金额达x.8元人民币,没有复印票据做依据,在其所写的152期单子中,只有10几期是真的,其余的都是乱写的,真正有效数额都没超出5-6万元;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9月10日期间,上诉人刘某甲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其家中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收受附近居民的投注。在此期间,上诉人刘某甲共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152期,收受附近居民的投注金额达x.8元人民币,上报给上线怀化市鹤城区某男子后,上诉人刘某甲从中抽取6%的利润。

上述事实,有下列检察机关提供给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公诉阶段供述证明,他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家中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一直经营到2008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该期间,他用“销货信誉卡”当做码单,以“数字∕金额、数字-金额、生肖∕金额”的模式,用复写纸复印一式两份,买码单的人交钱后,他就将复印联交给买码者,作为兑奖凭证。每期码单买完后,他则用“XX#”表示自己卖了多少期码单,写上期数(如自己经营的第49期就用“49#”表示),再编好页码,并用订书针装订好。“生肖∕金额”,每个生肖代表4个数字,每个数字4元,则为16元。另有单双数卖法,蓝,红,绿球卖码方法(每种颜色代表16个数字)与生肖卖码方法差不多。在此期间,他大概收接投注金额20多万元,收受投注100多期。

2、证人聂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外号“长毛”,是从2006年左右开始在家中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他是从2007年起有时到刘某甲处买码单。刘某甲一般是到处走着开单卖码,他一般是等着刘某甲到他家来向刘某甲买码,也有时他向刘某甲打电话报单买码。刘某甲开码单的方式是按“数字∕金额”的形式记在销货单上,用复写纸复印,一式两份,买码人持复印件作为兑奖凭证。如报单买码,刘某甲则记下来,到时候向买码人收买码的钱。同时证明香港“六合彩”从1-49的数字中随意选数字,中奖后卖码人则按1:40赔率方式给买码者兑奖。

3、证人舒某某证言证明,她是2008年7月份开始到刘某甲处买码,她一般都是打刘某甲电话报单买码,过后付给刘某甲买码钱。同时证明香港“六合彩”是每周二、四、六开码。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她是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到刘某甲处买过几百元钱的码单,有时是欠账买码,期间她也中过几回奖。她到刘某甲处买码的方式为从1-49个数字中选几个数字,刘某甲则用销货单夹着张复写纸将数字和钱数写上去,就成了一张码单,买码人持复印件,刘某甲持原件,如中奖,刘某甲就按1赔40的赔率给买码人兑奖。

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他在刘某甲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期间常到刘某甲处买过码单,在刘某甲被警方抓获前他还欠刘某甲买码的钱150多元。

6、证人刘某庆、田桂菊(被告人刘某甲父母)证言证明,刘某甲是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他们也曾到刘某甲处买过码。

7、对物证香港地下“六合彩”152期码单、记账单、码报等资料的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从刘某甲居住处提取以上资料的事实,码单经被告人辨认属实。

8、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收受投注金额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经营香港地下“六合彩”期间,收受投注为x.8元。

9、公安机关出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地点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甲上诉提出,认定投注金额没有复印票据做依据,在其所写的152期单子中,只有10几期是真的,其余的都是乱写的,真正有效数额都没超出5-6万元的理由,经查,本案认定上诉人刘某甲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主要是依据其收受投注的码单来认定的,该码单经上诉人刘某甲辨认是其亲笔书写的,是客观真实的,其提出有些是乱写的,没有证据证实,应不予采纳。还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某甲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并不过重,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松

审判员陈先春

审判员胡石海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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