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国有林场务江分场(以下简称务江分场)与被告欧阳重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国有林场务江分场,住所地江华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罗某某,该分场场长。

被告欧阳重林,男。

原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国有林场务江分场(以下简称务江分场)与被告欧阳重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能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务江分场请求被告欧阳重林缴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场地租赁费4000元,并依法解除务江分场与被告欧阳重林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

本案简要事实;被告欧阳重林向原告务江分场租赁了场地用于办厂,双方并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的租金4000元,被告欧阳重林至今未交给务江分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阳重林定于2009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租金4000元给原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务江分场;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华国有林场务江分场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能浩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