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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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