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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麻民二初字第15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X路X号,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忠生(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化市鹤城迎丰东路X号。

诉讼代理人杨文中,男,中方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X镇老石桥X号。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均(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县鸿达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滕陆俊,男,本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投招标合同纠纷

原告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投招标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议标合同书一份,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万元及投标资料费2000元,原告准备办理投标手续时,发现被告对招标工程没有报建,属非法招标。故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2、责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资料费2000元;3、案件受理费判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系自筹自建,招标工程不需要报建,且被告多次打电话联系原告交投标资料,原告均不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议标合同书一份,被告并收取原告押金1万元及投标资料费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招标工程没有报建,属非法招标。于2008年6月15日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麻阳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6000元。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尚清

审判员舒继清

审判员吴贤玉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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