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诉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禹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

住所地:本市X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三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6月29日向被告张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货运车辆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将其所有的豫x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原告三运公司名下,以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并约定由被告张某某交纳各种费用。因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请求解除双方签定的合同及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张某某停止以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

原告三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08年1月19日货运车辆合同一份,以此证明双方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及双方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此证明原告三运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义务。

3、财务说明,以此证明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原告三运公司举证,经本院审查,原告三运公司提交的证据货运车辆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财务说明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之间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三运公司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审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三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货运车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将其所有的豫x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原告三运公司名下,由原告三运公司为其办理该车的相关手续后,被告张某某以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被告张某某每月向原告三运公司交纳代收代交的各项费用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三运公司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仍然继续使用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三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货运车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三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被告张某某个人所有的车辆以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入户办理各项营运手续,原告三运公司负责管理并代收代交各项规费和管理费,该车辆(豫x)实际所有人仍为被告张某某个人。但因被告张某某违约欠交各项费用,致使原告三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原告三运公司始终为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车辆(豫x)承担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故原告三运公司要求与被告张某某解除合同及车辆挂靠关系、停止以原告三运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货运车辆合同,双方之间的车辆(豫x)挂靠关系也同时解除。

二、被告张某某停止以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柏青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晶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