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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徐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成年。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9年7月8日给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许某某借原告款x元,并打有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被告许某某借原告马某某款x元,并打有欠条一张。后经原告马某某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许某某给付原告马某某款x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7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令旺

审判员:陈常军

审判员:段继舜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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