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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4月22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本村袁某涛、刘龙杰(均已判刑)等人,在民权县X路蒋XX的钢材大世界门前,盗窃一块钢板,价值1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秦XX、李X、袁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蒋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智敏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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