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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晏辉,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黄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黄某担任记录,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晏辉、被告董某、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崔利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将其中的房地产拍卖给了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其中两个门面出售给了原告张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董某于2008年8月20日收取了原告张某某的两本房产证,后转给了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占有的原告张某某的两本房产证(潭房权证字第x号和x号)返还给原告张某某;

二、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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