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鲤城区X街连锁店,住所地泉州市X区近圣楼东X号楼A001店。
负责人施某甲,经理。
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X区X街迎福居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乙,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革,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鲤城区X街连锁店、福建省金鹤影音传播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陈铜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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