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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华笑印染有限公司、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南华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盛世楼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被告卢某某,又名芦某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华笑印染有限公司、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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