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伍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肄业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的亲属刘某丁、陈某戊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丁、陈某戊又撤回了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在新化县人民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害人刘某平与伍某庚两人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合。2008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某平打电话到伍某丙娘家新化县X镇X村要伍某庚来新化县X镇X村把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谈清楚,于是被告人伍某甲陪同他姐姐伍某庚和伍某丙儿子刘某于当时10时许到刘某平家。开始,刘某平、伍某庚因抱小孩的事发生矛盾,伍某庚提出要离婚,刘某平踢了伍某庚嘴巴上两脚,将伍某丙嘴踢出了血,被其父刘某丁劝开。接着,刘某平、伍某庚开始谈离婚事宜,为儿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及是否要归还结婚时刘某平给伍某庚家的礼金4000元等事,刘某平与伍某庚一直没有谈拢。下午16时许,伍某庚要回去,刘某平说今天没谈好就不准走,要走就打断她的腿等话语,并手拿啤酒瓶准备打伍某庚,被他父亲刘某丁等人拦住。看见刘某丁等人在这件事上偏向伍某庚,刘某平更加恼火,说伍某庚要走就要“踩死她”、“搞死她”之类的言语,并对刘某丁等人说:“保得她一时保不了她一世”。站一旁的伍某甲听后恼怒,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从刘某平的身后用左手扼住刘某平的脖子,右手持刀朝刘某平胸部捅了二刀,腹部一刀。刘某平被捅后马上挣脱逃跑,伍某甲便追,想一定要搞死刘某平,后被拦住。刘某平在被捅后不久死亡,伍某甲留在现场没有离开,直到接警赶来的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的干警将其带走。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平是被单刃锐器刺破主动脉、肝脏,造成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法医学物证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物证匕首一把;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伍某甲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伍某甲主观上有防卫意图;4、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起,民事部分已调解,伍某甲认罪态度好;5、当地村民反响不大,可酌情从轻情节”等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新化县X镇X村民被害人刘某平与伍某庚于2006年下半年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合,2007年上半年,伍某庚生下小孩刘某后,一直带小孩在娘家新化县X镇X村居住,期间伍某庚多次向刘某平提出过离婚,因小孩归属问题,离婚未谈成。此后,伍某庚到广东打工,刘某平多次打电话到伍某庚娘家要伍某庚回来把离婚的事谈清,否则伍某庚不回来,就要伍某庚娘家的人到广东收尸。伍某庚得知情况后于2008年11月2日回到其娘家。2008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某平打电话到伍某丙娘家要伍某庚来他家把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谈清楚,于是伍某丙弟弟被告人伍某甲陪同伍某庚和伍某丙儿子刘某一起去刘某平家,临行前,伍某为提防刘某平打伍某庚就从家中带了一把弹簧刀,三人于当日10时许来到刘某平家。伍某庚提出要离婚,刘某平踢了伍某庚嘴巴上两脚,将伍某丙嘴踢伤,后被其父刘某丁劝开。接着,刘某平、伍某庚开始谈离婚事宜,为儿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及是否要归还结婚时刘某平给伍某庚家的礼金4000元等事,刘某平与伍某庚一直没有谈拢。下午16时许,伍某庚提出要回去,刘某平说今天没谈好就不准走,要走就打断她的腿等话语,并手拿啤酒瓶准备打伍某庚,被他父亲刘某丁等人拦住。刘某平看见刘某丁等人在这件事上偏向伍某庚,更加恼火,说伍某庚要走就要“踩死她”、“搞死她”,并对刘某丁等人说:“你们保得她一时保不了她一世”。站一旁的伍某甲听后恼怒,从刘某平的身后用左手抓住刘某平的左肩部,右手拿出携带的弹簧刀朝刘某平胸部连捅二刀。刘某平被捅后马上挣脱逃跑,伍某甲追,想搞死刘某平,后被人拦住。刘某平在被捅后不久死亡,伍某甲留在现场没有离开,直到接警赶来的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的干警将其带走。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平是被单刃锐器刺破主动脉、肝脏,造成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伍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平的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刘某平亲属请求对伍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报后,立案并展开侦查的事实。

2、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刘某平右侧胸部有两处3.0×1.0cm、4.8×1.0cm的创口,创口一钝一锐,创口边缘整齐,创道深。结论:死者刘某平是被单刃匕首类锐器刺破主动脉、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3、新化县公安局的提交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伍某甲后,对伍某甲进行了检查,检查见:伍某甲上身穿一件深红色的立领夹克,下身穿一条浅蓝色的牛仔裤,脚上穿一双白色的运动鞋,伍某甲上衣的右侧口袋前部有大量疑似血迹样的印迹,牛仔裤的二条裤脚靠膝盖部各有一块疑似血迹样的印迹,裤档处有多处疑似血迹样的印迹,伍某甲右手手掌和手背有大量血迹,右手小指下部有一处割裂伤。上述血迹分别予以提取。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新化县X镇X组刘某平家水泥前坪。勘验见水泥坪内距刘某平家南墙4.5M、距离水泥坪西侧边缘1.2米有一处面积1.5×1.8M的血迹分布区域,用棉签擦拭提取血样。在楼房西北侧5M处是一田间小路,在田间小路东侧的杂草丛里,有一0.4×0.5M颜色为鲜红色的不规则形血泊,用棉签擦拭提取血样。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在刘某丁家中提取到伍某甲刺死刘某平的水果刀一把。在本院庭审中被告人伍某甲对该对进行了辨认,称公安机关所提取的该对系其杀用于杀害刘某平的水果刀。

6、湖南省公安厅公(湘)鉴(法物)字[2008]1799法医学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草丛中的血迹系被害人刘某平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86×1022以;匕首上的血迹及伍某甲衣服上的血迹系伍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3×1026。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陈某戊跑到他的沙场喊他,称她的儿子被杀死了麻烦他报一下案,于是他就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了案。

8、证人伍某丙证言,证明被她与害人刘某平自2006年下半年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合。2008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应刘某平之约,伍某甲陪同她和她的儿子刘某一起去刘某平家,三人于当时10时许来到刘某平家。开始,刘某平因抱小孩的事与她发生矛盾,她提出要离婚,刘某平将她踢伤,后被刘某初劝开。接着,刘某平和她开始谈离婚事宜,为儿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及是否要归还结婚时刘某平给她家的礼金4000元等事,她与刘某平一直没有谈拢。下午16时许,她提出要回去,刘某平说今天没谈好就不准走,要走就打断她的腿等话语,并手拿啤酒瓶准备打她,被他父亲刘某初等人拦住。刘某丁要她走,她刚转身要走,就听到有人在喊出事了。她赶忙转过身来看到刘某平往屋的右边跑,伍某甲手里拿把刀在追,伍某甲追了几步的样子就倒在地上,她到屋角上看了一下,发现刘某平已倒在屋右边那里,她反过身看到伍某甲在用头砸地,就返过来扶住伍某甲,发现他右手等处有好多的血,并且屋外坪里也流了血,她知道肯定是伍某甲用刀将刘某平给杀了,伍某甲当时讲要以命抵命。不久,公安机关来了,就将伍某甲给抓走了。

8、证人刘某丁、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8日上午10点多钟的时候,伍某庚就带她儿子刘某及他弟弟伍某甲一起到他们家里来了。刘某平因抱小孩的事与伍某庚发生矛盾,刘某平把伍某丙嘴巴踢伤,刘某丁就赶紧劝住刘某平,伍某庚提出来要离婚,而刘某平不愿意离婚,双方都要求儿子归自己带,刘某平提出来是伍某庚自己要求离婚,讲当时给了女方4000元彩礼的,要女方退出来,伍某庚和伍某甲都不干。到了下午4点钟的时候,伍某庚提出来要回去了,刘某平讲事情没有搞清就莫想回去,要放断伍某丙脚。伍某庚和刘某平两人互相讲了一些话,刘某平气不过,到家里的阶基上拿了一只空啤酒瓶子,做势要去打伍某庚,见此情况,他们就赶忙挡住刘某平。过了一下伍某甲就走到刘某平身边,伍某甲从刘某平后面用左手抱住刘某平,右手拿了个东西朝刘某平的胸口处捅了两下,刘某平就挣脱往屋端头跑。伍某甲就在后面追,他们就赶忙冲上去,伍某庚也冲上去抱住伍某甲,刘某丁从伍某甲手上抢下了伍某甲的刀子,后来,刘某平跑了几米远就倒到了地上,没过多久就死去了。

9、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伍某庚、伍某甲及刘某是九点多钟的时候过来的。他们到家后,刘某平因抱小孩的事与伍某庚发生矛盾,刘某平把伍某丙嘴巴踢伤,后被劝开。不久,伍某甲就喊到刘某平到旁边讲离婚的事,刘某平就提出儿子刘某归他,并且她父母在结婚前去的4000元的礼金要他们归还来。而伍某庚他们就不同意。到了下午2点,大家又谈离婚的事,她父亲刘某丁、叔父刘某壬等人向着伍某庚讲话,刘某平就提出来离婚可以,儿子刘某归伍某庚也行,但必须她拿出10万元钱,伍某庚讲儿子今后长大了没得他认,并说谈不拢就过几天再说,就喊伍某甲走,刘某平从家里拿出个啤酒瓶子来,就冲上去要打伍某庚,见此情形,她父母等在场的人就扯住了刘某平,并夺下了刘某平的酒瓶子。这时她父亲就要伍某庚走,刘某平就更躁,说今天必须把事情讲清楚才准走,要不就踩死你等言语。这时伍某甲就从刘某平身后攀着刘某平的肩膀,用右手就朝他胸就戳了两下,刘某平就被捅后就挣开伍某甲往铁路方向跑,跑了几脚就摔倒在地上,伍某甲就追刘某平,被她父亲、伍某庚等人扯住了。没多久,刘某平就死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伍某甲及伍某庚、伍某丙母亲刘某华等人带到了派出所。

1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4点来钟,大家都在坪里做工作,调解,这时,伍某庚讲要带着儿子回娘家,刘某平在坪里对伍某庚讲,不准带着儿子走,刘某平骂了几句,要敢走就把脚打断,这时伍某甲就从后面抱住刘某平肩部位置,右手拿出一把刀往他胸部刺了二刀,刘某平就马上挣脱了,就往铁路方向跑,只跑了几步就倒在了地上,伍某甲在后面追,被他和他父母、他叔叔刘某壬四个人扯住了,他父亲就抢了伍某甲手中的刀,伍某庚也抱住了伍某甲,伍某庚就坐在地上。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就把伍某甲、伍某庚等人带到了派出所。

11、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4点30分,伍某庚讲回去,刘某平就从家里拿出了个啤酒瓶子来,冲上去要打伍某庚,见此情形,刘某平的父母等在场上就扯住了刘某平,并抢下了刘某平的瓶子。可刘某平仍不罢休,就开始骂恶话。这时,刘某平的父亲要伍某庚走,刘某平坚持必须把事情讲清楚才准走,要不踩死她。这时就见伍某甲从刘某平身后攀住刘某平的肩膀,用右手朝刘某平胸部刺了二刀,刘某平被刺了后马上挣脱了伍某甲,往铁路方向跑,没跑几步就摔倒在地上,伍某甲便追,伍某庚就马上抱住伍某甲,他和刘某丁、刘某辛也马上前扯住他,刘某丁和伍某庚把刀从伍某甲手上夺了下来。不久派出所的人也赶到了现场,后把伍某甲等人带到了派出所。

12、证人伍某癸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平和伍某丙婚姻介绍人,刘某平和伍某庚两个人关系一直不好。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4点钟左右,伍某庚讲回去,刘某平就从家里拿出了个啤酒瓶子来,冲上去要打伍某庚,见此情形,刘某平的父母等在场上就扯住了刘某平,并抢下了刘某平的瓶子。刘某丁要伍某庚走,刘某平坚持必须把事情讲清楚才准走,要不踩死她。这时,伍某丙老弟从刘某平的后面抱住刘某平,并拿出一把刀往刘某平的右胸部捅了两下,刘某平挣开后就往他们的坪顶屋端上跑,伍某庚就马上抱住了她的老弟。伍某丙老弟嘴里还讲:杀死他填命。刘某平跑没多远就倒在地上,在场的几个人跑过去一看就说杀死了,杀死了。伍某丙老弟听到这话之后就在水泥坪里“砸脑”(用头砸地面),伍某庚和她娘就抱住她弟弟的头,只见伍某甲在讲:“莫怪我的爸妈,莫怪我的姐姐,杀死他我填命“。过了不久,炉观派出所的干警到了现场,把伍某庚、伍某丙老弟和她母亲三人一起带走了。

14、和解协议,证明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伍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平的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刘某平亲属请求对伍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伍某甲的年龄、身份及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16、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对持刀故意杀害刘某平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伍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伍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伍某甲杀人后一直在现场没有逃跑,等公安机关的人来将其抓获,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对被告人伍某甲可以从轻处罚,伍某甲辩护人所提出伍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平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2008年11月12日,刘某平与伍某庚就离婚的事进行协谈时,刘某平先将伍某庚打伤,又用啤酒瓶威胁,后又恶语威胁,引起本案的发生,刘某平在起因上有过错。伍某甲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对被告人伍某甲从轻处罚。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伍某甲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伍某甲因对被害人刘某平提出威胁的话语恼怒而持刀杀刘某平,当时刘某平并没有在实施不法侵害,伍某甲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属正当防卫。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且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伍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伍某甲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伍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可对被告人伍某甲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文彬

审判员潘建雄

审判员黄德雄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泽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