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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远朋,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X巷X号。

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向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在广州打工相识,2004年元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方粤湘。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双方婚后多次打架、吵闹。于2007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向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方粤湘由被告方向抚养,原告刘某荣不承担抚养费用;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达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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