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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某,男,1972年8月1鋈海搴螅ù淖校仓彻钡樱虾∧绞テ蕉猩率颓鬾蜓髡臀n村人,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14日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镇X村北,为一个体私营煤矿,采矿许可证上批准限采戊-8、戊-9、10煤层。2003年9月1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以豫煤行(2003)X号文件批复同意新华四矿在戊组煤上技术改造。2007年4月,新华四矿违反豫煤行(2003)X号文件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方案,擅自延伸主副井筒到己组煤层并形成生产系统,违法超层从事盗采活动。被告人闻某某作为稽查队队长,明知新华四矿长期超层越界违法生产,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只是向分管副局长任增勋(另案处理)、局长张X洲(另案处理)汇报后,放任该矿的违法行为,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按照新华区地矿局的分工,只对正常生产的矿井进行监管,新华四矿属技改矿井,其监管职责由煤炭工业局和驻矿监管小组监管。新华四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属于平顶山新华区地矿局的监管职责。被告人闻某某在得知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时,已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进行了汇报,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人闻某某在2008年8月20日后被抽调到新华区派驻容升煤矿驻矿监管小组,不再履行稽查队队长之职。被告人的行为与“9.8”事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具有自首行为。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X镇X村北,采矿许可证上批准限采戊-8、戊-9、10煤层。2003年9月1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以豫煤行(2003)X号文件批复同意新华四矿在戊组煤上技术改造。2007年以来,新华四矿擅自延伸主副井筒到己组煤层并形成生产系统,违法超层越界从事盗采活动,被告人闻某某得知后,向主管副局长任增勋(另案处理)、局长张X洲(另案处理)进行了汇报,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闻某某供述

新华区地矿局稽查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煤矿的入井实测,密闭巡查,发现煤矿有超范围开采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检查煤矿时发现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给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汇报,再给矿上下达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煤矿退出超层越界区域,打上密闭,并作出罚款处罚;对拒不退出越层越界区域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逐级建议吊销采矿许可证。

新华四矿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2006年6月份左右,陈X立给我汇报说到新华四矿检查时,通过绞车钢丝绳发现新华四矿井筒超深,有超层越界现象,我说咱俩去找领导,这我俩去找任增勋副局长。任局长说:“你们给张X洲局长汇报汇报再说。”我和陈X立到张局长办公室汇报,说发现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现象。张局长说:“这个矿正在省厅办理扩边手续,省厅已受理备案,在己组煤层开采是合法的,不属于越层越界开采。”既然张局长说是合法的,我就没法查处。还有一次,大概2008年下半年,陈X立说他们到新华四矿检查时,通过下井实测发现有超层越界现象,我说咱去给张局长汇报一下,我俩就到张局长办公室给张局长汇报,张局长仍说这个矿正在省厅办理扩边手续,省厅已受理备案,在己组煤层开采是合法的。后来我一个人到任增勋办公室汇报说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现象,任局长说张局长还不管哩,咱也不管。

2、任增勋供述

2006年大概10月份,闻某某和陈X立一起到我办公室里给我汇报说新华四矿超范围在己组煤层上技改,我说我刚接管稽查队,这事得给张X洲局长汇报,就让他俩到楼上给张局长汇报。他俩就到张局长办公室里给他汇报了。随后我也到张X洲局长办公室里向他汇报了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的情况。张局长答复我说,新华四矿有省国土资源厅给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个函,大概内容是原则上同意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张局长接着说我认为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是合法的,你就不要再管了。我给张X洲局长汇报过后没几天,闻某某、陈X立问我此事,我就把张局长的意思给他俩说了。

2008年11月份陈X立给我汇报过一次,按程序应该和闻某某一起汇报的。我说,等我请示张X洲局长后再说,你们也给张局长再汇报汇报。后来我到张局长办公室里把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的事情给他汇报,张局长说新华四矿扩边己组煤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采矿证马上就办下来了。而且备案表上有显示允许新华四矿先开采己组煤再开采戊组煤。

2007年以后,按照新华区政府的要求,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全部去驻矿了,我和闻某某属于驻矿监管小组的成员,我们向张局长汇报后,张局长说我们俩的工作也不能丢,两边都要兼顾,抽调期间,我和闻某某还要负责稽查队的工作。

3、张X洲供述

在2006年底,闻某某向我汇报说新华四矿在二1煤上施工了,我答复他说省煤炭厅已经批准了新华四矿在二1煤上施工,我说已经批准的依据是省煤炭厅(2006)X号文件。任增勋、闻某某在派驻煤矿监管小组期间本职工作要兼顾,既要履行监管小组的职责,还要履行本职工作职责。

在2008年10月份以后,陈X立和闻某某向我口头汇报说新华四矿在二1煤上施工,汇报的目的是新华四矿已经在二1煤上施工了,我当时还是答复他们省煤炭厅已经批准了新华四矿在二1煤上施工,我没有要求他们下井实测,只是要求他们随时和矿方沟通,随时掌握施工进度。

在单位办公室里闻某某给我汇报过说新华四矿开始向已组煤层上施工建井筒,我给闻某某说,让他加大监督力度,让新华四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界内,打上密闭。他按我的要求做了,向我汇报过,并且我还见到闻某某给我报来的入井实测表,上面有记录。

闻某某向我汇报过两次新华四矿超层越界在己组煤层上技改的情况。第一次是2006年底,当时他和陈X立一起向我作的口头汇报的,闻某某说陈X立发现新华四矿已经向已组煤层延伸井筒并越层,没有说越多少米,我就对他俩说加大监督力度,让新华四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界内,打上密闭;第二次给我汇报是在2008年“十一”之后,具体哪一天、在哪个办公室我既不清楚了,闻某某和陈X立一起给我汇报的。

4、证人陈X立证言

2006年6月,局里指派我分包新华四矿,主要任务是检查井下是否有超层越界行为,到2007年2、3月份,我被抽调到别处工作,2008年4月份,我又回到新华四矿包矿。新华区四矿当时属于技术改造矿井,2006年6月份我查看新华四矿采矿时,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后来我检查井口绞车钢丝绳,发现钢丝绳入井长度达到320多米,已超出原批准的范围和深度。我认为这时新华区四矿已经是超层越界。新华四矿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凭我的工作经验,我认为戊组煤深度在200米左右,新华区四矿井深已达到320多米,我认为已超出戊组煤的技改范围和深度,是超层越界。当时检查回来后第二天早上,在稽查队办公室给稽查队队长闻某某汇报说,新华四矿钢丝绳入井320多米,已经超层越界了。闻某某说咱俩一起给主管副局长任增勋汇报一下,我就和闻某某一起到主管副局长任增勋办公室,给他汇报新华区四矿越层越界情况。任增勋当时回答说,‘我再给张X洲局长汇报下,看怎样处理。’到2006年11月份,我对新华区四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还不放心,就和闻某某一起去张X洲局长办公室汇报新华四矿的超层越界情况,张局长说新华区四矿扩边开采己组煤已在省地矿厅备案,其他没有再说什么了。

2008年“十一”后,新华四矿还在超层越界开采,而且工人们反映井下瓦斯高,我怕出事担责任,我就叫上闻某某给任增勋汇报,任增勋说你们给张局长汇报下,我就和闻某某到张X洲办公室给他汇报,张X洲局长当时说省地矿厅已经同意把己组煤给新华四矿,别的没有说什么。

5、证人法X宝证言

我和张X安大概对新华四矿检查过六次左右,我们都下井进行实测了,实际情况是新华区四矿一直在己组煤上开采。2006年年底,我到新华四矿检查后,认为新华四矿属于超层越界,就在稽查队大办公室拿着记录和图纸向稽查队队长闻某某汇报,闻某某听后说:“我知道了,随后给领导汇报。”之后,他说,给局领导说过了,局领导也一直没有答复。

6、证人张X安证言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我和法X宝对新华四矿检查时,就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况。发现之后,向闻某某汇报了这个情况,他说给局领导汇报后再说,也没有说对新华四矿怎么处理。向闻某某汇报后有一星期我知道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华四矿申请扩大矿区手续的有一个函。我认为国土资源厅的函同意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所以我就再没问过这个事,也就认为新华四矿在己组煤技改不属于超层越界行为。后来才知道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没有批准新华四矿开采己组煤。

7、证人杜X义证言

我在2008年6月份和陈X立去新华四矿稽查过一次,2008年下半年记不清和谁一起又去新华四矿稽查过一次。新华四矿的采矿证上批准开采的是戊组煤层。陈X立曾经给我说过采的其实是已组煤,他给闻某某汇报过新华区四矿井筒超深,超层越界开采己组煤,具体什么时间说的,我记不清了。任增勋也没有安排我或队里其他人员到新华四矿查处超层越界行为。

8、书证

(1)闻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闻某某的任命文件证实:闻某某自2005年4月6日任平顶山新华区地(略)。

(3)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76具遇难矿工所作的DNA比对证实:“9.8”事故遇难人员情况。

(4)采矿许可证证实:新华四矿生产规模:6万吨/年,限采戊8、戊9-10煤层。

(5)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文件证实:新华四矿只能在戊组煤上技改。

(6)国务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管理一组调查报告证实:新华四矿自2007年以来,一直盗采己组煤层。

(7)实测记录、结论表证实:新华四矿存在超层越界现象。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调[2010]X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新华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致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被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引起瓦斯爆炸。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对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不力,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新华区四矿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是该矿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同意将新华区地(略)闻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对新华四矿的监管职责,致使新华四矿在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过程中,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按照新华区地矿局的分工,只对正常生产的矿井进行监管,新华四矿属技改矿井,其监管职责由煤炭工业局和驻矿监管小组监管。新华四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属于平顶山新华区地矿局的监管职责。被告人闻某某在得知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时,已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进行了汇报,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人闻某某在2008年8月20日后被抽调到新华区派驻容升煤矿驻矿监管小组,不再履行稽查队队长之职。被告人的行为与“9.8”事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具有自首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新华区地矿局在新华四矿技改期间,派驻有驻矿人员及稽查人员,一直对其实施监管。被告人闻某某在被派驻容升煤矿驻矿监管小组期间,没有停止履行新华区地矿局稽查队长之职。被告人闻某某在得知新华四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时,虽然向主管副局长及局长作了汇报,但其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新华四矿违法违规超层越界开采情况进行查处,致使新华四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己组煤层,其行为与“9.8”事故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在受到传讯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闻某某在稽查工作中得知新华四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之后,及时向地矿局主管副局长及局长进行了汇报,其在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责,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存霞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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