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甲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山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失火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到衡山县X乡X村X组的“长乙”自家菜地里烧茅草,由于被告人朱某甲没有将菜地靠山脚边的茅草割尽,在其点燃茅草后,因风大,火苗借风势迅速向山上蔓延。被告人朱某甲在菜土边捡了根干竹枝打火没扑灭,便把干竹枝丢在菜土里,导致永和村、岭峰村发生森林火灾。

经衡山县林业规划设计室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31亩,其中永和村过火面积35亩,为荒山地;岭峰村过火面积为96亩,其中50亩为国外松幼林地,46亩为油茶林地。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已经赔偿永和乡X村的损失1740元;永和乡X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所烧毁的系荒山,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对朱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赔偿收条、永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烧茅草时因疏于防范而引发大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赔偿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旷聪云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易琴芳

校对责任人:易琴芳打印责任人:旷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