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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执字第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执字第3-1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3-X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乡X组。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祖艳,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X街户X号。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祖艳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衡市劳仲委(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不公为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祖艳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衡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对衡市劳仲委(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其没有行使权利;该仲裁裁决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阳市雁峰永兴模具厂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史成奎

执行员康树林

执行员吴启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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