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与王某某、易某某、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二初字第7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负责人方慧玲,行长。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易某某、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负担。

审判长毛政校

人民陪审员唐平华

人民陪审员谢巍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