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负责人方慧玲,行长。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易某某、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负担。
审判长毛政校
人民陪审员唐平华
人民陪审员谢巍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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