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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与杨志华修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执罚字第8号

被罚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行行长。

住所地永兴县X镇X路。

被罚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在本院执行黄斌与杨志华修理合同纠纷案中。设置障碍拒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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