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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元月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益阳农校女学生姚某某带到自己的住处,采用要给姚某拍裸照公布到在读学校等语言相威胁,强行脱光姚某的衣裤,用手抚摸姚某双乳和阴部,致使姚某阴部红肿,阴道流血,处女膜破裂。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某,证人贺某乙、陈某丙、郭某某、岳某、贺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门诊病历,视听光盘1个,被告人陈某甲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机关与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姚某某,致使姚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名成立。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陈某钦

审判员郭某清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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