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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某某,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薛某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某经济补偿金等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数额太高,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6年到被告处工作,先后从事保管、清沙等工作,2007年8月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为由将原告予以辞退。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20日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做出(2008)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原告薛某x元。

二、其他的永不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鸿

审判员王旭辉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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