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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宁同方(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于善琦,辽宁同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英魁,辽宁正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辽宁合朔(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与上诉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善琦,上诉人嘉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英魁、黄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大学一审诉称:2000年1月18日,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双方签订《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联建协议》及《关于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联建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共同出资联建工业大学学生公寓,该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街六、八、十二里,规划面积约为x平方米,投资总额约7000万元,其中嘉富公司计划投资6000万元,占86%的股份,工业大学计划投资1000万元,占14%的股份。合作期限为70年,在合作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联建物所有权按股份属双方共有。嘉富公司负责办理联建项目所需的一切手续及建设事宜。联建物的收益分配,双方同意按股份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每年所获得的利润按股份进行分配。上述《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工业大学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将1000万元投资款如数交付给嘉富公司。工业大学学生公寓建成后,嘉富公司在2000年至2007年从中收取学生住宿费3262.768万元。然而,嘉富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在双方合作至今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从未向工业大学分配过利润。而且嘉富公司无视工业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双方共有的约定,擅自销售联建房产,并将销售所得款项全部占为己有,侵犯了工业大学的合法利益。双方的《联建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工业大学、嘉富公司之间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2、嘉富公司将工业大学学生公寓14%的产权还给工业大学,如嘉富公司不能归还,则判令其折价赔偿工业大学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3、嘉富公司给付双方合作期间工业大学所应得经营利润164万元;4、嘉富公司承担本案所需全部诉讼费用。

嘉富公司一审辩称:1、工业大学违反《联建协议》的约定在先;2、嘉富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没有销售工业大学在学生公寓中14%比例部分的房产;3、工业大学提出的归还其工业大学学生公寓14%的产权或因不能归还而产生的折价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4、工业大学要求嘉富公司给付其双方合作期间工业大学应依法分得的经营利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嘉富公司一审反诉称:一、工业大学应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依据200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的《联建协议》的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工业大学学生公寓,合作期限为70年。在合作期间内,协议约定的联建物所有权股份属于双方共有。《联建协议》签订后,嘉富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2008年1月份,工业大学在未与嘉富公司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从工业大学学生公寓所在的地址迁走,导致学生公寓至今没有学生入住,致使嘉富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确定的70年的目标无法实现。《联建协议》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联建物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工业大学)必须保证学生公寓的年入住率不低于96%,否则仍按上述入住率收取住宿费;乙方擅自不安排学生入住本合同约定的联建物时,甲方(嘉富公司)无条件没收乙方所投资金再加罚1000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和协议约定,工业大学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

二、工业大学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嘉富公司造成的700万元的逾期利益损失。联建学生公寓每年至少有400万元的住宿费收入,在将来的经营中,每年收取的学生住宿费扣除各种成本和费用按照嘉富公司86%的投资比例计算,嘉富公司每年可获得45万元的净利润。《联建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70年,按照60年计算,嘉富公司将可以获得近2700万元的收入,现因工业大学的违约行为造成《联建协议》事实上履行不能,导致嘉富公司无法取得该利润。《联建协议》约定的2000万元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嘉富公司的预期期待利益损失,故工业大学应当另外赔偿嘉富公司该违约金与预期期待利益损失差额部分700万元。

三、工业大学应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的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具体明细如下:1、2006年的学生住宿费的迟延利息:2006年工业大学应收取4,390,120.00元的住宿费,根据《联建协议》第十条2款“学生住宿费,由乙方(即工业大学)统一代收,并于每年暑期开学后二十天内一次性转给甲方(即嘉富公司)。乙方延迟支付时,甲方将按延迟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2‰利息。”的约定,该住宿费应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嘉富公司。截止到2006年11月6日,该住宿费拖欠支付37天,按照协议计算迟延支付利息为:4,390,120.00元×37天×2‰/天=324,870.00元。2006年11月6日,嘉富公司将4,390,120.00元的住宿费用偿还了工业大学200万元的借款和65.96万元的利息,还剩余1,730,520.00元的学生住宿费,工业大学直至2007年8月20日才将该住宿费支付嘉富公司,拖延支付289天,按照协议计算迟延支付利息为:1,730,520.00元×289天×2‰/天=1,000,240.00元。2006年学生住宿费的迟延支付利息为324,870.00元+1,000,240.00元=1,325,110.00元。

2、2007年学生住宿费用及迟延支付利息:2007年工业大学收取4,468,520.00元住宿费,应于2007年9月30日支付给嘉富公司。但工业大学仅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支付了50万元住宿费。产生的迟延支付利息为4,468,520.00元×17天×2‰/天=151,930.00元,从200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19日产生的利息(4,468,520.00元-500,000.00元)×31天×2‰/天=246,048.00元,从2007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产生的利息(3,968,520.00元-500,000元)×505天×2‰/天=3,503,205.00元。利息合计3,901,183.00元,本息合计7,369,703.00元。

根据上述计算,截止到2009年4月8日,工业大学尚欠嘉富公司8,694,813.00元学生住宿费及延迟支付利息。

四、工业大学应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在工业大学违约的情况下,联建学生公寓客观上已不能作为公寓使用,嘉富公司为减少损失,不得不投入巨资改造现学生公寓,已实际发生了22,071,793.00元的改造费用。改造还有二期工程,将发生的改造费合计为26,134,427.00元,该费用是因工业大学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应由工业大学承担。

五、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嘉富公司为满足联建学生公寓的使用要求,投资300万元购置了桌、椅、柜和床。其中桌、椅、柜和床价值240万元,工业大学在搬迁时,将嘉富公司所购置的桌、椅、柜全部搬走,按照15年的折旧计算,学生公寓已使用8年时间,该部分资产的剩余价值为240万元-240万元/15年×8年=112万元。联建学生公寓共有4100张床,其中有工业大学购买的500张,其余3600张是嘉富公司出资购买的,现剩余价值为60万元,这在2007年第X号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嘉富公寓家具使用问题”的决议可以证明。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2、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因违约给嘉富公司造成的7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3、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的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4、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5、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购置的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6、由工业大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工业大学答辩称:一、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7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2000年1月18日,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签订《联建协议》。2002年6月10日,教育部下发教高司函[2002]X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限定了各类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2004年2月6日,教育部下发教发[2004]X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所发出的办学条件指标再一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较比之前的条件指标更严格。根据《通知》要求,工科类高校生人均占地面积至少应为59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至少应为16平方米,如不能达标,则将遭受限制招生或者停止办学的处罚。由于工业大学在校学生总数已逾1.5万人,而工业大学原校址南、北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仅为31万平方米,远远不及《通知》规定的各项办学标准,原校址周边也不具备扩建的规划条件,于是工业大学结合工业大学实际情况逐级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经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反复论证后同意工业大学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新校园,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业大学划拨10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建了工业大学校区。之后,铁西区人民政府收回了工业大学位于铁西区X街X号、景星北街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已使得双方签订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发生情势变更,双方缔约时均无法事先预见,且国家重新制定办学标准,非工业大学所能抗拒的事由,应当属于合作双方不可遇见、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故工业大学对《联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没有过错,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700万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建立在违约的前提之下,该两项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二、嘉富公司以工业大学拖欠其2006、2007年度住宿费为由,要求支付住宿费及迟延支付利息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2006年度住宿费。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签订《联建协议》后,为了确保《联建协议》能够如期履行,工业大学除严格按照《联建协议》约定履行1000万元投资义务之外,又于2000年4月起多次借给嘉富公司共计2000多万元。其中20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为准。由于嘉富公司从工业大学取得借款之后,再次违约,根本没有向工业大学实际还款,工业大学只得按照上述约定逐年从住宿费中抵扣借款,直至2006年才将借款本金还清。借款本金扣除后,工业大学曾多次请嘉富公司派人就投资利润分红进行结算,而嘉富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工业大学只得在预估投资利润后,先行于2006年11月6日向嘉富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住宿费,此后双方对2006年度住宿费结算事宜又进行反复磋商,直至2007年8月18日,双方才对借款本息以及2006年度住宿费结算事宜达成共识,签订了《关于借款本息及公寓费确认的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约定,嘉富公司认可工业大学计算的借款本息金额(本金2230万元,利息259.716万元),嘉富公司同意2006年度公寓费按439.012万元结算,扣除工业大学已付200万元,借款利息65.96万元,公寓费余款173.052万元工业大学同意支付给嘉富公司。工业大学于《确认函》签订的2日后,(2007年8月20日),遵照约定将173.052万元一次性付清。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嘉富公司同意工业大学从住宿费扣还借款本息,因嘉富公司于2007年8月18日才与工业大学就借款本息事宜进行结算,致使2006年住宿费拖延至2007年才得以彻底结算,这完全是嘉富公司违约行为所致,工业大学无需承担所谓的迟延付款违约责任。而且,《确认函》作为2006年度住宿费的最后结算凭证,嘉富公司已认可其中的内容,且已用行为接受了工业大学支付的价款,现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支付2006年度住宿费迟延利息的请求,实属反悔行为,不能成立。

2、关于2007年度住宿费。如上所述,由于嘉富公司拒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使得工业大学从2000年合作至今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能分配到分文的利润。因此,双方在2007年8月18日签订的《确认函》第三条约定,2000年至2006年的利润分红待审计确认后从2007年度公寓费中扣还。这是双方对《联建协议》约定付款期限重新作出的变更。由于双方至今尚未共同审计确定利润,故没有达到《确认函》约定的付款条件,当然也无从谈起工业大学迟延付款条件。工业大学出于帮助嘉富公司的角度,从2007年度的住宿费用提前预支给嘉富公司100万元。另外,工业大学于2008年1月搬迁,2007年度只付半年的住宿费。嘉富公司采用估算的方法主张按全年结算2007年度住宿费,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嘉富公司以工业大学违反继续履行《联建协议》承诺为由,要求工业大学分担改造学生公寓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2007年11月29日,嘉富公司向工业大学发出一份名为《关于嘉富学生公寓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函》足以说明,终止《联建协议》以后,有关学生公寓改造以及向社会销售的事宜是出于嘉富公司单方的意愿,属于单方擅自处分联建物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所谓改造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四、嘉富公司主张工业大学搬迁时,将桌、椅、柜全部搬走,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床的问题。学生公寓中的4100张床中,的确有3600张是嘉富公司购买。工业大学在《会议纪要》中已同意收购。价格为单人床150元/张,双人床280元/张,这是双方在《联建协议》之外,另行建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有关收购床不存在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8日,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签订《联建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联建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该项目位于沈阳铁西区X街六、八、十二里,规划面积约为x平方米,投资总额约7000万元,其中嘉富公司计划投资6000万元,占86%的股份,工业大学计划投资1000万元,占14%的股份。合作期限为70年,在合作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联建物所有权按股份属双方共有。嘉富公司负责办理联建项目所需的一切手续以及建设事宜,联建物完成后,工业大学负责安排在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双方同意共同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约定:只有在联建物经鉴定不能使用或工业大学停办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协议。第九条约定:学生的住宿费由工业大学统一代收,并于每年暑期开学后20天内一次性转给嘉富公司,工业大学延迟支付时,嘉富公司将按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2‰的利息。第十二条4项约定:在联建物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工业大学必须保证学生公寓的年入住率不低于96%,工业大学擅自不安排学生入住本合同约定的联建物时,嘉富公司无条件没收工业大学所投资金外再加罚1000万元。有关联建物的收益分配,双方统一按股份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每年所获得的利润按股份进行分配。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共同组建董事会,嘉富公司任董事长,工业大学任副董事长,双方当事人董事比例由双方所占股权比例决定,董事会对该项目运营进行有效的管理。

上述《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工业大学履行了投资1000万元的义务。2000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工业大学同意以自身名义贷款2000万元,转借给嘉富公司,借款利率以工业大学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率为准,嘉富公司按工业大学向银行申请贷款规定的时限偿还工业大学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嘉富公司保证该笔款项专款专用,用于学生公寓建设。第七条约定,为加快还款进度,嘉富公司同意由工业大学收取学生住宿费,首先用于抵扣借款协议规定的嘉富公司向工业大学借款20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2000年2月至2004年12月,嘉富公司陆续向工业大学借款2000万元。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本金和利息已从住宿费中扣除完毕,本息合计为2489.716万元,对工业大学提供的《支付嘉富公司学生公寓借款及按揭贷款计算利息情况明细表》均无异议,该表显示工业大学已经扣除住宿费作为嘉富公司偿还的本金和利息,2006年度尚余173.052万元住宿费。2007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借款本息及公寓确认的函》约定:嘉富公司同意2006年度公寓费暂按439.012万元结算,工业大学同意先行支付2006年度公寓费余额173.052万元,2000年至2006年度利润分红待审计确认后从2007年度公寓费中扣还。至目前,工业大学已经给付嘉富公司3262.768万元公寓住宿费。工业大学确认办公桌椅、柜、床均由嘉富公司出资购买。工业大学2007年X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工业大学收购嘉富公司的3600张床,单人床150元/张,双人床280元/张,共计60万元(工业大学主张只搬走了床),学校不付款,购床款从嘉富公司欠学校的1千万元投资中扣除(双方均确认床款为60万元)。2000年8月25日,联建的学生公寓投入使用。按学年收取住宿费,2000年9月1日开始收费。

另查明,2007年8月15日,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出具《关于嘉富学生公寓问题的函》表明继续履行联建协议,学校搬迁后继续使用学生公寓,考虑到学校即将开学,决定帮助嘉富公司对学生公寓进行维修。2007年11月29日,嘉富公司出具《关于嘉富学生公寓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函》,表明其同意终止联建协议,并就善后事宜进行谈判,嘉富公司拟对学生公寓进行住宅式改造,但资金紧张,恳请工业大学帮助。2008年1月即寒假结束,工业大学停止使用联建公寓,搬迁至新校址。工业大学共使用联建公寓七年零一学期。双方从未进行利润分红。双方均同意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现已经将联建公寓中一部分房屋出卖。

又查明,2003年7月28日,工业大学向辽宁省教育厅请示在沈阳浑南苏家屯副城区建设新校区(工业大学文件[2003]X号)。2003年9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工业大学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批复》。2006年5月26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工业大学进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校区的立项批复》。2006年4月3日,铁西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收回工业大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工业大学位于铁西区X街X号、景星北街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一审期间,工业大学自愿放弃第三项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经工业大学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中立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方联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街X-1(原六里、八里、十二里)的原工业大学嘉富学生公寓(建筑面积为x.94平方米)所有权的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评估价为156,880,688.00元。双方对该评估结论均无异议。

再查明,嘉富公司2008年后对联建物进行住宅改造,嘉富公司主张其已实际发生改造费22,071,79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于2000年1月18日签订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协议第三条约定只有在联建物经鉴定不能使用或工业大学停办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协议。第九条约定如发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不可抗力,双方免责。本案因工业大学于2008年1月搬迁至新校址致使双方《联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工业大学搬迁新校址是通过资产置换建设的新校区,该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亦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故工业大学对造成《联建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负有过错责任,构成违约。依据《联建协议》第十二条4项约定:在联建物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工业大学必须保证学生公寓的年入住率不低于96%,工业大学擅自不安排学生住本合同约定的联建物时,嘉富公司无条件没收工业大学所投资金外加罚1000万元。故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向其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庭审中双方均表明同意终止协议,故工业大学请求解除双方《联建协议》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依据协议第四条1款约定联建物所有权按股份属双方共有,故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对联建物即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街X-1(原六里、八里、十二里)的原工业大学嘉富学生公寓(建筑面积为x.94平方米)所有权享有按份共有权,其中工业大学享有14%产权,嘉富公司享有86%产权。因嘉富公司已经将部分房屋销售,该房产已经不能进行立体分割,故工业大学请求嘉富公司按现市场价值给付产权赔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联建物的评估市场价值为156,880,688.00元均无异议,故嘉富公司负有给付工业大学联建物14%产权即21,963,296.32元的义务。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工业大学自愿放弃第三项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工业大学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向其赔偿因违约给嘉富公司造成的7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因嘉富公司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包括2006年、2007年学生住宿费及迟延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工业大学提供的《支付嘉富公司学生公寓借款及按揭贷款计算利息情况明细表》均无异议,该表表示工业大学已经扣除2006年以前的住宿费作为嘉富公司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故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支付2006年学生住宿费及迟延支付利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联建协议第十条2项的约定,工业大学应于每年暑期开学后20天内将住宿费一次性转给嘉富公司,工业大学迟延支付时,嘉富公司将按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2‰的利息。2007年工业大学收取4,468,520.00元住宿费,应于2007年9月30日支付给嘉富公司。但工业大学仅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付了50万元住宿费。产生的迟延支付利息为4,468,520.00元×17天×2‰/天=151,930.00元,从200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19日产生的利息(4,468,520.00元-500,000.00元)×31天×2‰/天=246,048.00元,从2007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产生的利息(3,968,520.00元-500,000.00元)×505天×2‰/天=3,503,205.00元。利息合计3,901,183.00元,本息合计7,369,703.00元。因工业大学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放弃了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且双方针对利润没有进行最终核算,故工业大学单方主张2007年住宿费用来扣除2000年-2006年的利润,不同意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工业大学负有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7,369,703.00元的义务。

关于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的问题。因2007年11月29日嘉富公司即出具《关于嘉富学生公寓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函》,表明其同意终止联建协议,并就善后事宜进行谈判,嘉富公司拟对学生公寓进行住宅式改造,但资金紧张,恳请工业大学帮助。且评估机构对联建物的评估报告中已经写明,按房屋现状进行评估水、暖、电等基础设施齐全,煤气管路已进户安装完毕。因联建物原为学生公寓,不具备居民住宅的功能,现联建物已经改造为居民住宅,很显然对煤气、水、暖、电等基础设施均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联建物价值显然高于原学生公寓的价值,工业大学依据评估价值分劈14%的产权价值,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工业大学亦应对改造所花费的款项承担14%的责任。因嘉富公司提供的改造费用中2008年10月14日和10月29日及11月5日、11月17日、11月19日(345,960.00元+500,000.00元+140,000元+210,000元+248,200.00元=1,444,160.00元)的专用收款收据既没有完税发票亦没有原始付款凭证,一审法院对上述付款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嘉富公司改造联建物发生的费用为20,627,633.00元(22,071,793.00元-1,444,160.00元),工业大学应负担14%为2,887,868.62元。

关于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购置的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的问题。因工业大学2007年X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工业大学收购嘉富公司的3600张床,单人床150元/张,双人床280元/张,共计60万元(工业大学主张只搬走了床),学校不付款,购床款从嘉富公司欠学校的1千万元投资中扣除(双方均确认床款为60万元)。且嘉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工业大学搬走了桌、椅、柜,故嘉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准许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准许工业大学放弃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三、嘉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业大学支付联建物14%产权款21,963,296.32元。四、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五、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7,269,703.00元。六、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改造款2,887,868.62元。七、驳回嘉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00.0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15,760.00元,嘉富公司负担139,2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717.5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67,446.84元,由嘉富公司负担60,270.66元。评估费75,000.0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10,500.00元,由嘉富公司负担64,500.00元。

工业大学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工业大学违约,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实完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工业大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7,369,703.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应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上学期住宿费2,234,260.00元,扣减工业大学已支付的100万元,尚欠付1,234,260.00元。三、一审判决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改造款2,887,868.6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六项,支持工业大学的诉讼请求。

嘉富公司二审答辩称:工业大学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

嘉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嘉富公司仅就以下判决不妥之处及漏判事项提出上诉:一、一审判决嘉富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14%产权款21,963,296.32元,是不公平的。工业大学一审诉讼请求要求归还联建公寓14%的产权,嘉富公司已经为工业大学预留了14%的产权,法院就应将预留的14%的产权直接判给工业大学。二、工业大学给付嘉富公司2007年住宿费迟延利息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嘉富公司在一审《反诉状》中所称“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止”是根据法院收取诉讼费必须有明确请求额的要求提出的。并不代表嘉富公司放弃了2009年4月8日以后的迟延利息。三、工业大学应给付拉走嘉富公司购床款60万元。上述一审判决的不妥和漏判部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更正和追加。

工业大学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未支持嘉富公司上述请求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嘉富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二审期间,工业大学主张其搬迁行为是由于教育部重新制定了办学标准,为非工业大学所能抗拒的事由,应当属于合作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完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工业大学为此出具了4份证据: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2年6月10日下发的教高司函[2002]X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该通知限定了各类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2、工业大学依据教高司函[2002]X号文件要求及工业大学现有情况于2003年7月28日形成了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沈阳工业大学建设新校区立项的请示》,该请示中附件1《工业大学建设新校区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按照教高司函[2002]X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标准,我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场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4项,共缺少建筑面积x平方米。按我校现有南北二院的占地面积x平方米考虑,建设如此规模的建筑物,根本没有可能;3、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2003]X号《关于沈阳工业大学利用资产置换建设新校区的批复》;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3日作出的沈西政发[2006]X号《关于收回沈阳工业大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工业大学位于铁西区X街X号、景星北街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嘉富公司对上述4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4份证据均为行政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嘉富公司为反驳工业大学该项主张出具了2005年10月9日网上发布的工业大学《新校园置地换建决议通过校教代会表决》文章及标明“工业大学新校址置换表决大会”和“新校园置地换建决议通过教代会表决”的图片。工业大学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教代会表决是针对学校选址进行的,不能证明学校主动申请搬迁的。

工业大学自2008年1月份从双方联建公寓搬迁至新校区。嘉富公司为证明其装修改造投入出具的证据中有其与沈阳盛达建筑按装有限公司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改造维修施工合同书》,付款发票时间为2008年4月24日和2008年4月30日。

嘉富公司将联建学生公寓改造成住宅商品房后,在总面积5万余平方米的房屋中已售出4万余平方米,其主张可以划分给工业大学的房屋零散分布在各栋楼中。

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双方均认可工业大学使用联建公寓时间为七学年零一个学期,2007年度下学期工业大学没有使用联建公寓。

工业大学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向嘉富公司支付了50万元2007年上学期学生住宿费。

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双方均认可工业大学收购并搬走了嘉富公司购置的价值60万元的床品。工业大学未给付嘉富公司此款项。

本院认为: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于2000年1月18日签订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在一审审理期间均表明同意终止协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也是正确的。

一、关于工业大学是否应支付嘉富公司2000万元违约金问题

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工业大学擅自不安排学生入住本合同约定的联建物时,嘉富公司无条件没收工业大学所投资金外再加罚1000万元。”一审判决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首先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

导致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工业大学校址搬迁。而校址搬迁源于教育部规定办学条件的调整。因此,工业大学对与嘉富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得继续履行并无主观过错。结合嘉富公司在工业大学校址搬迁后已同意解除合同并已将学生公寓改造成商品住宅对外出售弥补其自身经济损失的事实,一审判决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嘉富公司应给付工业大学14%房产还是相应价款问题

本院二审期间,嘉富公司自认其已将联建学生公寓5万多平方米中的4万多平方米对外出售,且剩余房产零散分布在各单元中,已无法为工业大学立体分割房产。结合嘉富公司已将学生公寓改造为商品住宅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嘉富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14%产权价款并无不妥。但因工业大学一审诉请的14%产权款为2100万元,一审判决嘉富公司支付21,963,296.32元,超出了工业大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问题

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双方均认可工业大学使用联建公寓时间为七学年零一个学期,2007年度下学期工业大学未使用联建公寓。故一审判决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度上、下两个学期全年住宿费4,468,520.00元是错误的。根据工业大学、嘉富公司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07年度上、下两个学期全年住宿费4,468,520.00元数额和工业大学已经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向嘉富公司支付了50万元2007年度住宿费的事实均无异议,工业大学尚欠嘉富公司2007年住宿费应为上学期住宿费2,234,260.00元(4,468,520.00元÷2),扣减工业大学已支付的100万元,即1,234,260.00元。

虽然双方签订的《联建协议》对学生住宿费的支付时间约定为每年9月30日,但双方在2007年8月18日签订的《关于借款本息及公寓费确认的函》约定,2000年至2006年度利润分红待审计后从2007年度公寓费中扣还。因双方始终未对2000年至2006年度利润进行审计和分红。一审法院将工业大学因无法确定应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数额而未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的期间认定为迟延支付时间,按日2‰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迟延利息不妥。工业大学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的利息。

四、关于工业大学应否向嘉富公司支付床款的问题

工业大学2007年X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床款60万元从嘉富公司欠学校的1000万元投资中扣除。双方对工业大学拉走床、工业大学未给付嘉富公司床款及床款数额均无异议,故双方合同解除,且工业大学获得其14%房屋产权价款后,应向嘉富公司支付床款60万元。

五、关于学生公寓改造费用的承担问题

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评估机构对联建物现值进行的评估,系嘉富公司将学生公寓改造为商品房以后的评估,该评估值包含了改造费用。现工业大学从中划分的14%产权款,已经包含了嘉富公司投入的改造费用,因此工业大学应该承担14%的改造款。一审法院对嘉富公司提交的改造费用证据进行审查后,确认其中有效票据价款为20,627,633.00元,故工业大学应负担嘉富公司联建公寓改造工程费20,627,633.00元的14%,即2,887,868.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七项;

二、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沈阳工业大学支付联建物14%产权款2100万元。

四、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沈阳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1,234,260元,并根据2007年住宿费本金欠付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2,234,260.00元本金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7日止计算利息;1,734,260.00元本金(2,234,260.00元-500,000.00元)自2007年10月18日至2007年11月18日止计算利息;1,234,260.00元本金(1,734,260.00元-50,0000元)自2008年1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计算利息]。

五、沈阳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床款60万元;

六、驳回沈阳工业大学、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00.00元,由沈阳工业大学负担15,760.00元,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2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717.50元,由沈阳工业大学负担31,930.50元,由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787.00元。评估费75,000.00元,由沈阳工业大学负担10,500.00元,由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81.94元,沈阳工业大学承担51,177.64元,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62,00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群英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王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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