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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许某某强制腾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行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工作单位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征用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有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执行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许某某强制腾地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作出并申请执行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申请人许某某均到会进行陈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征用(略)田心村共计31.7565亩集体土地作为株洲市投资建设经营公司田心立交桥建设项目用地。2007年9月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2008年6月16日市国土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告。市国土局依照株政发(2006)X号文件规定,将各项补偿款落实到位,绝大多数被征地拆迁户已领取补偿费用,自动拆迁房屋,支持国家建设。被申请人许某某提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故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拒绝搬迁。市国土局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许某某在5日内搬迁房屋、腾出土地,逾期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该通知告知徐桂香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2008年11月11日将该《限期腾地通知书》送达给被申请人。上述期限届满后,许某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主动拆迁房屋,腾出土地,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现株洲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建设田心立交桥履行征地手续完备,用地合法,征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许某某以部分项目计算标准过低为由,要求安置更好楼层的房屋等请求不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许某某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不应当影响征用土地的进程。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许某某应当履行《限期腾地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许某某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09年3月25日前自动搬离并拆迁其房屋,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8130元,由被执行人许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强

审判员吴登高

审判员李文波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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