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民初字第80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长乐市X镇X村人,现住(略),身份证号x。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三人合伙办砖厂,现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退还其投资的本金。被告朱某某、陈某某辩称,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并退还原告投资的资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由原告宋某某出资30.621万元,被告陈某某、朱某某分别出资11万元和3万元合伙兴办福兴砖厂。协议签订后,三方都如期按约定投入资金,砖厂正常生产经营。2009年4月21日,原、被告三人共同到庭要求解除合伙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陈某某自愿解除合伙协议;

二、福兴砖厂交由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全权经营管理;

三、原告宋某某投资的资金30.621万元,由二被告分三期给付,第一期于签订协议时给付10.621万元(已当庭兑付),第二期10万元于2009年6月20日前给付,第三期10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若被告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方经营的福兴砖厂和砖厂所有配套设备归原告宋某某所有;

四、被告方在未给付清原告投资款30.621万元前,被告方处置福兴砖厂和设备时,需征得原告宋某某的认可,但只要被告方保证能支付清原告宋某某投资款30.621万元的前提下,原告不得妨碍被告方处置福兴砖厂,如原告妨碍被告方,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负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被告朱某某、陈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建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德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