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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卿敬楷,湖南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干部,住(略)。

上诉人蒋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卿敬楷,被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何某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蒋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元(已当场付清);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按双方当事人各自交纳到一、二审法院的数额各自承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廖解元

审判员唐建华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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