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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略),系谢某丈夫(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该公司总经理,住(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谢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久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唐建华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某居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亚家园X楼X号。2006年3月12日,被上诉人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谢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其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每月10日前交纳。若上诉人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按拖欠款的5‰缴纳违约金。同日,上诉人谢某签署了承诺书,表示愿意遵守中亚家园业主公约。协议签订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按约履行,上诉人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16.3元,直至2008年1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双方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多次通知上诉人缴纳物业管理费,上诉人均以被上诉人违约而拒绝。上诉人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谢某自愿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拖欠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月份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用给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该段时间的滞纳金;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唐建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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