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市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乡市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X村西100米。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约43岁,汉族,。

原告新乡市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8日,原告给被告送再生胶3吨,每吨价值3400元,共计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入库单1份。后经原告多次主张债权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入库单1份,证明原告卖给被告孙某某再生胶3吨,每吨价值3400元,共计x元,被告孙某某于2008年8月28日入库;2、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个体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以及案号为(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的庭审笔录,证明原告曾起诉长葛市明通橡胶厂,后经查询得知长葛市明通橡胶厂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孙某某系长葛市明通橡胶厂业主,原告撤回了起诉,在上次庭审中被告方承认上述入库单属实。

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孙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长葛市明通橡胶厂。2008年8月28日,原告卖给被告孙某某再生胶3吨,每吨价值3400元,共计x元,被告孙某某给原告出具入库单1份,该入库单加盖有字样为“明通橡胶厂材料库专用”的印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孙某某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曾以长葛市明通橡胶厂为被告诉至本院,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入库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拖欠原告货款x元拒付,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过错,其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x元以及赔偿原告损失之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损失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09年9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主张并不损害被告孙某某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自2009年9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辛季涛

代理审判员马军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伟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