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下岗工人,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邓某某与徐湘闽、郭忠心承包了邵永高速公路一段土石方工程,因启动资金有限,被告于2006年9月25日,向原告唐某借款2万元,约定在当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2006年10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12月底偿还。两次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字据,内容为“注(唐某、大肚子借款由徐湘闽、郭忠心偿还)利息每月壹仟肆佰元邓某某付。2006年10月29日”。唐某、徐湘闽分别在字据上签名,以证实其借款已转移给徐湘闽。该字据经原告唐某当庭质证,否定了债务转移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写的借条、字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邓某某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误工损失的诉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视为不计息,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误工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债务已转移的抗辩事实和理由,虽然被告提供了一张唐某签名的字据,但该字据的内容写的是“唐某、大肚子借款由徐湘闽、郭忠心偿还……”与本案无关,且原告唐某亦予以否认,被告又提供不出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债务转移的事实,故对此不予采信和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币x元;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判决后,原审被告邓某某不服,以“上诉人借被上诉人款的事实存在,但2006年10月29日的字据证实此款由徐湘闽、郭忠心偿还,被上诉人亦是同意的”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向被上诉人唐某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上诉人邓某某应依借条履行偿还义务。现上诉人邓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2006年10月29日的字据证实此款由徐湘闽、郭忠心偿还”,经查,2006年10月29日的字据,不是债务转让协议,所注“唐某、大肚子借款由徐湘闽、郭忠心偿还”,不仅没注明借款金额,且借款人是唐某、大肚子,而唐某、大肚子均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唐某亦不予认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廖解元

审判员魏蓉

二○○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