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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675-1号

原告杨某,男,34岁。

被告黄某某,男,36岁。

被告蒋某某,女,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山庄一单元三层310#商品房一套及车库一间(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担保人黄某林自愿以自己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杨某园安置小区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为原告杨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山庄一单元三层310#的商品房一套及车库一间(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的产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赠与和设立担保;

二、冻结担保人黄某林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杨某园安置小区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房产的产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赠与和设立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枫

审判员赵文复

审判员李颖萍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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