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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依法准许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于2005年下半年伪造广西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骗取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港市成立联营的贵港分公司并由被告人曹某某担任贵港分公司的负责人。贵港分公司成立后,因找不到工程无业务开展,被告人曹某某经联系于2007年3月18日与贵港市覃塘区X乡X村上、下tn屯签订了350亩土地承包合同用于进行农牧业开发。拟成立广西贵港市世友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但是被告人曹某某因自己没有资金,也找不到他人联营开发,便产生了先成立合法公司,再骗取他人垫资建设形成一定建设规模后,再以其他方式继续虚构事实,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骗取他人投资。

被告人曹某某知道刘××在柳州经营韩国“水玉泉飘飘”净化水处理器及净化水为主的“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想将公司撤销后,便向刘××提出接手继续经营该公司。并于2007年7月20日到柳州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刘××无偿转让,被告人曹某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农牧业开发的分支项目内容。而刘××将公司成立以来的资料,包括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在中国经销净化水处理器而提供给刘××的企业复印件、法人白××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资信确认书、委任书、录像光盘等连同办公用品一并留给被告人曹某某。

被告人曹某某取得合法企业执照后,于同年8月22日在贵港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到覃塘区发改局申请备案登记。登记的项目名称为贵港农牧业基地,项目业主为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规模为占地540亩,建牛舍、车间、管理房,建筑面积为2.41万平方米,总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予以登记并于同月22日发给登记备案证。

被告人曹某某在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没有依法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确认,也没有取得有关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虚构该项目已得政府的所有批文,并将原刘××转让公司时留下的韩国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合作净化水处理器的有关资料对外宣传,谎称该农牧业基地是由韩国企业投资2个亿,并且资金已经到位,但需垫资一定数额后才能动用韩国资金等虚假事实骗取他人相信,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施工队表示愿意垫资建设。被告人曹某某先是以“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投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并非法复印由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贵港市泰鑫牧业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于2007年11月30日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垫资施工,骗取了该公司人民币x元。被告人曹某某为骗取更多的施工队进场施工,又隐瞒了原由被告人曹某某任负责人的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已经撤销的事实,利用未交出原贵港分公司的印章于2008年元月1日又与谢××施工队签订20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合同,并骗了谢××的合同履约金人民币x元。

该项工程项目施工到2008年4月份,在《南国早报》报披露贵港农牧业基地为大骗局时,施工队才确信被骗即停止施工。至此已投入资金x元建成牛舍部份主体、车间基础、管理用房、围墙等工程,违章违法占地200多亩。自始至今被告人曹某某不但没有支付任何资金给施工队,还从中以合同的形式骗取施工队信誉金共计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采取签订施工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信誉金人民币x元,并导致施工队已垫支工程款人民币x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其认为其经营的公司是合法的,在贵港市覃塘区X乡投资设立的农牧业基地项目也是合法的,与承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租用土地合同合法,其没有骗取他人钱财,其只是向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x元,是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先行垫资工程量的25%,即完成5000万元工程量后才由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在没有完成25%工程量就停止施工,撕毁合同,导致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农××,曹某某持伪造的广西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称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骗取农××信任,经协商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贵港市成立联营的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并由被告人曹某某担任贵港分公司的负责人。贵港分公司成立后,由于无业务开展,也无工作人员,也没有按规定向总公司汇报工作,总公司还接到有人投诉分公司的报告,广西桂南建筑公司遂下文撤销贵港分公司并致函贵港市工商局,贵港市工商局于2008年11月7日吊销该分公司营业执照。

被告人曹某某知道刘××在柳州经营韩国“水玉泉飘飘”净化水处理器及净化水为主的“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想将公司撤销后,便向刘××提出接手继续经营该公司。刘××无偿转让该公司给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便于2007年7月20日到柳州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自任该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农牧业开发的分支项目内容。而刘××将公司成立以来的资料,包括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在中国经销净化水处理器而提供给刘××的企业复印件、法人白××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资信确认书、委任书、录像光盘等连同办公用品一并留给被告人曹某某。

被告人曹某某计划在贵港市覃塘区X乡筹划建设一个农牧业基地,经营奶牛养殖及乳制品等,并于2007年3月18日与贵港市覃塘区X乡X村上、下tn屯签订了350亩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曹某某取得合法企业执照后,于同年8月22日在贵港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到覃塘区发改局申请备案登记。登记的项目名称为贵港农牧业基地,项目业主为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规模为占地540亩,建牛舍、车间、管理房,建筑面积为2.41万平方米,总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予以登记并于同月22日发给登记备案证。

被告人曹某某在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没有依法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确认,也没有取得有关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虚构该项目已得政府的所有批文,并将原刘××转让公司时留下的韩国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合作净化水处理器的有关资料对外宣传,谎称该农牧业基地是由韩国企业投资2个亿,并且资金已经到位,但需垫资一定数额后才能动用韩国资金等虚假事实骗取他人相信,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施工队表示愿意垫资建设。被告人曹某某先是以“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投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承建方负责垫资合同工程量25%,工程垫资全部到位后经审定核实后10日内由发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给承建方。其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公司的韩国资金尚未能动用,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为由,要求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先垫付几万元给其公司,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同意后先后分三次支付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x元。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谢××、刘××、李××三个施工队承建。被告人曹某某隐瞒了原由其任负责人的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已经撤销的事实,利用未交出原贵港分公司的印章于2008年1月1日又与谢××施工队签订20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建方负责垫资合同工程量10%,工程垫资全部到位后经审定核实后10日内由发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给承建方,并约定签订合同时承包方支付合同信誉金x元给发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退还。该款承包方于2008年1月21日交给曹某某聘任的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收,并已用于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开支。

该项工程项目施工到2008年4月13日,《南国早报》登载一篇贵港市覃塘区大岭“韩资奶牛场”有诈骗之嫌的文章,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才得知贵港农牧业基地为骗局,即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此时已建成牛舍部份主体、车间基础、管理用房、围墙等工程,违章违法占地200多亩。经施工方与被告人结算工程款为x元,至案发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支付任何资金给施工队。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62年3月3日,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接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农××报案称:2007年11月以来,广西桂南建筑有有限公司被曹某某和刘××利用工程合同,以发包建筑工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0多万元,同时为了承建该工程,其公司聘请了三个工程队垫资施工,造成损失人民币600多万元。2009年5月10日,覃塘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8月24日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曹某某住处将其拘传到案。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曹某某住处(即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公章、私章、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曹某某名片、工商执照、营业执照、法人执照等资料,均为曹某某持有。

(4)电脑咨询单,证实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场基地负责人为曹某某,资金为零。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已于2008年11月7日被吊销。

(5)杨×、曹×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杨×为曹某某的妻子、曹×是曹某某的儿子。

(6)农牧场基地平面图及相关照片,证实该农牧场的具体方位以及建设情况。

(7)土地(水塘)承包合同:第一份,是由覃塘区X乡X村上、下tn屯与马××、韦××签订的承包合同;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第二份,是由覃塘区X乡X村上、下tn屯与曹某某、刘××签订的承包合同,时间是2007年3月18日。

(8)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第一份,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将贵港农牧业基地工程转包给谢××,时间是2008年1月22日;第二份,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将贵港农牧业基地工程转包给刘××,时间是2007年11月29日;第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证实: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代表曹某某、杨××于2008年1月1日与谢××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建方负责垫资合同工程量10%,工程垫资全部到位后经审定核实后10日内由发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给承建方,并约定签订合同时承包方支付合同信誉金x元给发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退还;第四份,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证实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将贵港农牧业基地工程承包给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施工,工程造价两亿元人民币。协议约定承建方负责垫资合同工程量25%,工程垫资全部到位后经审定核实后10日内由发包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给承建方。时间是2007年12月16日。

(9))进场通知书,证实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2月8日进场开工。

(10)承诺书,证实曹某某于2008年4月15日承诺15天以内支付25万人民币给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

(11)覃塘区发改局备案的材料,证实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在覃塘区发改局登记备案。备案证上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2日。

(12)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给本案的复印件一批:即曹某某向其公司提供的有关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的资料共16页。包括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韩文资料等。

(13)关于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给曹某某的凭证(共计x元)第一份汇款单复印件,证实2008年1月19日通过曹某某的卡号x存给曹某某人民币x元;第二份汇款单复印件,证实2008年2月4日通过曹某某的卡号x存给曹某某人民币2000元;第三份收条:证实曹某某2008年2月29日收到公司人民币3000元。

现金支出凭单:证实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2008年1月19日汇给曹某某工行卡x元;2008年2月4日汇给曹某某工行卡2020元;2008年2月29日支现金3000元给曹某某。

(14)收入单据,证实2008年1月21日,谢××支付合同履约金x元,收款人为杨××。

(15)贵港农牧基地工程结算单:第一份,证实刘××、谢××施工队于2008年4月20日与被告人曹某某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刘、谢已经分别垫支工程款人民币x元、x.6元。

第二份,证实刘××和谢××在贵港农牧业基地施工应得工程款共x元,看守工地工人工资x元。

(16)南国早报《关于大岭“韩资奶牛场”有诈骗之嫌》的文章。

(17)控告书,关于广西桂南建筑有限公司农××及建筑工头刘××和谢××要求严惩曹某某的材料。

(18)工程图纸,经曹某某确认是其公司所有。补充说明:这些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名称均有改动,是人为粘贴改动,至于图纸来历,曹某某不作交待,但也曾承认是拿别人的来修改。

(19)海南省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经曹某某确认是其所持有并承认这些资料是其一个在海南的朋友沈×拿给其的,上面的数据是其后来让别人填上去的,都是假的,主要是用来对外投资时给别人看,让别人相信其有实力投资。

(20)登记备案证覃发改登字[2007]X号,证实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在覃塘区发改局登记备案。备案证上的时间是2007年10月22日。

(21)有关韩方资料:第一份是委任证书,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任命刘××为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长,有效期自2006年2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第二份是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X号令、以及相关韩文资料原件。

(22)自治区建设厅鉴定,证实经查,曹某某、梁××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为伪造。附曹某良、梁××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23)证明(自治区工商局出具),证实经在计算机系统查询,截止2010年5月12日,在全区工商系统数据库里未能找到韩国盛夏企业株式会社在广西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任何信息。

(24)复函,证实经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调查,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未遗失或借出,也没有授权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更没有给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使用。

(25)贵港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摘第三章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26)杨××提供的物品清单,包括:工程结算单6份;意向联营合作协议1份;任命书1份、聘书1份、现金流水帐复印件7页。(说明:这些是杨××受聘于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贵港农牧业基地工程项目经理部总经理的相关材料,以及贵港农牧业基地工程结算单)。

(27)辨认笔录:第一份,由农××辨认,照片中一号(即曹某某)就是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诈骗钱财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

第二份,由汤××辨认,照片中七号(即曹某某)就是以签订施工合同,诈骗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

第三份,由卢××辨认,照片中十号(即曹某某)就是以签订施工合同,诈骗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某。

第四份,由杨××辨认,照片中四号(即曹某某)就是犯罪嫌疑人曹某某。

(28)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印章一枚、光碟一张。

2、证人证言

(1)朱××证言,证实其自2008年4月份起住在柳州市柳东区古亭山个体园1区X巷即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帮公司的老板曹某某看管公司,但其没得过他的工钱。曹某某租用这栋楼的X楼铺面做公司办公地点,门口挂有“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字样的横幅。其平时不见有人在这里办公,偶尔见曹某某在这里接待人,有时有人来找曹某某追钱。其认为曹某某是个假老板,搞这个皮包公司,连个职员都没有,也不见有人来谈生意,反而是上门追钱的多。

(2)杨×证言,证实其与曹某某是夫妻关系。其听曹某某说过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刘××转让给他的。

(3)曹×证言,证实2003年其来广西读中专,其父亲在柳州市开了间公司叫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没见公司有任何人,只见到几张办公桌而已。2006年,其随父亲曹某某到贵港大岭乡一个工地处,听其爸说他和一个韩国商人合资搞了个农畜牧基地。其不清楚其父亲是否有能力引资做这个基地,但是他没有什么钱,听说还到处欠钱。

(4)汤××(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副经理)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曹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通知农××到柳州签贵港市农牧业基地的合同,并说手续已经全部办完,资金也到位,是引进韩国的资金。后其与农××一起到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曹某某,曹某某先放了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张剪彩的录像给其看,还介绍说剪彩人员的韩方代表刘××。之后,曹某某就拿出覃塘区发改委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原件,贵港农牧业基地的营业执照原件,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的委任书原件,韩文、中文的银行资信确认书各一份复印件,韩文的委任书原件,白××的身份证复印件,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等一大堆资料手续给其和农××看。农××看完这些资料特意问曹某某这个贵港农牧业基地的手续办完没有,资金到位没有。曹某某说手续办完了,资金也到位了,否则覃塘区政府也不会发这个项目的批文给他。农××听他这样说,就相信了。曹某某还说韩方的资金1.5亿已经到位,叫其与农××放心。当时曹某某还拿出一份他和另外一个工程队签订的合同给其看,合同上要求施工队先垫资1.5亿工程款的30%先行施工。其和农××就问资金都已经到位了,为什么还要垫资。曹某某说你们先动工,韩方的资金才可以动。另一个工程队签的合同都是垫资30%,大家自己人,你们也要先垫资25%。其和农××见他这样讲,就和曹某某签了合同。签完合同,曹某粮就说要求其组织施工队进场,其次就是由于韩方的资金还不能动,所以他们公司经济比较困难,要求其公司给点钱他运转。之后曹某某就多次打电话给其让其派施工队施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发了个进场通知书给其公司,要求于2007年12月8日开工。于是,公司就组织刘××、谢××两个施工队进行施工。到2008年4月13日,《南国早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大岭乡奶牛场涉嫌合同诈骗的文章,其与农××感到事态的严重,就马上叫刘××、谢××停工,并让刘××、谢××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之后,刘××、谢××发现这个项目没有在建设局报建,而且很多部门的人都说不知道这个项目。其和农××知道这个情况后,马上和刘××、谢××还有两个施工队进行清算,多次打电话给曹某某要曹某付工程款给施工队,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他们大约垫资了700多万人民币,后来处理了一些施工器材得回点款项,大约损失有500多万人民币。

(5)卢××(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出纳)证言,2008年2月29日,曹某某到南宁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农××交代其给曹某某3000元现金,其将3000元现金交到曹某某手上,并让他写了一张收条。2008年1月19日,农××交代其将x元存进曹某某的帐户,帐号是x,户名是曹某某。2008年2月4日,农××清交代其将2000元存进曹某某的帐户,帐号是x,户名是曹某某。

(6)证人李××(刘××妻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刘××从事什么工作,问他又不说并不准其问。刘××是没有钱投资做生意的,结婚这么多年来,他没有给过一分钱其花,反而前后从其这里拿了十多万元钱去花。曹某某在柳州市古亭山阳和工业区租其的一栋房子开有一间公司,门口挂有两块牌匾,上面分别写的是“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和“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约定由曹某某每个月交给其1000元钱租金,但后来其催曹某某交房租他都说没有钱,说他的钱投到贵港的奶牛场了,等有钱再给。所以直到现在,曹某某都没有给过其租金。

(7)证人梁××(覃塘区X乡X村X队人)证言,

2006年的一天,其通过马××、韦××认识了曹某某,最后曹某某定下来要火塘的这块地做奶牛场。然后其就和梁××等负责回村里面做群众的工作,村里同意将火塘的500多亩地承包给曹某某用于建设奶牛场。并于2007年3月18日曹某某和大岭乡X村签订了一份土地(水塘)承包合同。曹某某说这个奶牛场是韩国老板来投资的,投资额是2亿元人民币,要搞好三通一平后资金才能到位。当时曹某某聘请其在公司做时讲每月给其600元工资,但至今其一分钱也没有得过,还倒贴了几千元钱到曹某某的公司里做伙食费复印费等费用。

(8)证人刘××证言,柳州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最初是其投资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其成立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与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共同开发、生产、销售一种叫做“水玉泉飘飘”的净化水处理器,所销售的产品叫做“飘飘水玉泉”的矿泉水。后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无法再经营下去。2007年初其想把公司撤销掉,曹某某知道后就对其说他想继续经营这个公司,希望其把公司转让给他。其见撤销公司的手续也麻烦,而且公司也没有什么资产,于是就在2007年6月份与曹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将该公司转让给了曹某某。曹某某现在是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转让给曹某某之后,其把公司原有的几套办公桌椅、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材料、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给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等都留给了曹某某。这些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白××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资信确认书、委任其为中国支社长的委任证书、“水玉泉飘飘”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书。曹某某接手公司之后,有一次他打电话给其说他在贵港有一块地,准备搞一个农牧业基地,还问其能否引进韩国的资金来投资他的农牧业基地。之后其与韩方人员联系,对方让其先了解具体情况,要看对方有没有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如果没有就不可能投资的。于是其打电话给曹某某,问他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他说都办好了,还邀请其到贵港去看一看工地。2007年度其去到贵港市,曹某某带其到一个乡镇看地,其见那里建有一部份地基,他告诉其说这是在建的工地指挥部。曹某某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手续,韩方是不可能会与他合作的,而且与韩方联系的人都是其,韩方的人根本不认识曹某某,更不可能与他谈投资了。其本人也没有与曹某某合作投资贵港农牧业基地。2008年底的某一天,曹某某在柳州叫其出去吃饭,当时还有几个从南宁来的人,曹某某向他们介绍其是韩方中国支社长,其听到南宁来的这几个人叫曹某某对其说,让其与韩方沟通让他们把钱投过来。当时才感觉到曹某某是把其作为韩方代表拉去与对方谈判,他事先已与对方宣称有韩方资金投资贵港农牧业基地。但是当时其为了顾及他的面子才没当面戳穿他的。其听曹某某介绍这几个南宁来的人是贵港农牧业基地施工队人员。

3、被害人陈述

(1)农××陈述:其于2005年4月份在南宁成立了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来,为了能够拿到贵港的工程项目来做,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曹某某。据曹某某自己介绍,他具有大学文化,有国家认证的建筑工程师资格,并将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建筑工程师资格证书给其看。所以在2005年7月份,其同意在贵港成立分公司,叫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并下发任命书,任命曹某某为贵港分公司的负责人。贵港分公司成立后,其见成效不明显,2007年3月11日决定注销贵港分公司,同时发通知免去曹某某的负责人以及追缴他以贵港分公司名义刻制的公章和私章,可是直到现在曹某某还没上缴任何公章和私章以及相关分公司的合法证照。2007年年底,曹某某打电话给公司副总汤××,说有一个韩国老板和他一起投资搞贵港农牧业基地,总投资2个亿人民币,问其有没有兴趣承建这个项目。后其与汤××去到柳州市阳和工业区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曹某某见面。曹某某说这个公司是他的,这房子是公司花200万买下来的。随后,曹某某在一楼大厅播放关于这间公司开张剪彩的盛况的光碟。曹某某还介绍其认识光碟中一个叫刘××的人,说是韩国老板。看完后,曹某某说他和刘××合作投资的贵港大岭乡奶牛场作为贵港农牧业基地已全部办好项目所有手续,你们签合同后,就可以承接该项目工程来做。曹某某还将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的委任书、韩文,中文两个版本的银行资信确认书、韩文的委任书、一个叫白××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给其看。其看过后还问曹某某贵港农牧业基地的手续是否办通,投资资金是否到位。曹某某当时拿出了贵港市覃塘区发改委制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证备案证》原件,以及贵港农牧业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给其看,并讲贵港农牧业基地的手续全部办完了,投资资金也到位了。你们看覃塘区政府都将项目的批文和备案立项的手续全部办好了,其就相信了。曹某某还拿出一份不知道是什么工程队和他签的施工合同,并说别人和他签合同都是先垫支部分工程款先行施工的。其就问他为什么要先垫支,不是说韩国资金已经到位了吗。曹某某就说这个资金是要项目动工后才可以启动的。其觉得也有道理,就和曹某某签了承建合同。签字后,曹某某就让其尽快组织施工队进场动工,并说尽量给点钱他运转,因为那笔韩国资金还不能启动。其说没问题。后其就联系刘××和谢××的施工队进场施工。2008年4月13日,广西《南国早报》刊登了一篇关于贵港市X乡奶牛场涉嫌合同诈骗的相关报道后,其就立刻让公司人员核查情况,并让刘××和谢××施工队停工。在其与曹某某签完施工合同后,曹某某要其公司先拿几万元钱给他过年花销。其就让公司会计卢××拿了三万元人民币给他,并让他写下了收据。曹某某把这个工程让其做,私下与其讲要总工程款的5%作为他的好处费,2亿的工程好处费就是1000万,其也同意。刘××和谢××大约损失了500多万元,因为承建大岭奶牛场先垫支的工程款是刘××和谢××二人先付出的。在其承接奶牛场项目建设工程后(2008年4月15日),曹某某承诺以他的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15日内拨付25万元人民币给其公司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但事后一分钱都没有支付。

(2)受害人刘××(奶牛场工程承建人之一)陈述,2007年11月份其与谢××通过朋友介绍知道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承包了农牧业基地的工程,于是其就找到了该公司的老总农××,向他了解该工程的情况。农××给其提供了一份该工程的有关资料,并说这个工程是由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的,是韩国出资投建的项目。整个工程的总造价达到两亿元人民币。随后其还到贵港市X乡查看了一次该工程所处的位置。2007年底,其与谢××在南宁市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农××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其获得7500万元的工程量,而谢××获得5000万元的工程量,承建的范围主要是该基地的牛舍及其他工程。2007年12月3日,其接到进场通知书后正式带领施工队到基地施工,直至2008年4月份其看到《南国早报》刊登该基地工程有诈骗的嫌疑时才停止施工。2007年12月份其进场施工之后由于对该工程不太放心,就和谢××专程到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总曹某某,曹某某当时介绍他的公司是中韩合资公司,还给了一张他的名片,上面印有他的公司名称及“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的字样,并且给其看了一段他的公司剪彩开业时的录像,告诉其录像中参加剪彩的那些人就是韩方人员。贵港农牧业基地就是由韩方出资建设的。后来他又给其看几张印有韩文的资料,说这就是韩方公司的资料,其中还有一张韩方的资金证明。他说韩方的资金已经全部到位,让其放心施工。其就信以为真了。直到2008年4月份报纸报道之前,其都没怀疑过该工程的真实性。由于合同规定是先垫资施工,其已经投入了280多万元,到目前为止一分钱也未收到。

(3)黄××(奶牛场工程承建人之一)陈述,2007年4月初,其通过梁××的介绍知道覃塘区X乡有一个畜牧业基地的项目,于是其找到该项目的承建方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总经理曹某某了解情况并想承接部分工程,当时曹某某对其说该项目是由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引进韩国资金1.5亿元投建的。该公司的老总刘××是韩国人,英文名叫查理,曹某某还说他是柳州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总经理,为了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他还拿出覃塘区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给其看。其于2007年4月18日在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办公室与曹某某的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当时其是以广西桂南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六工程第四工区的代表与他签订合同的。而曹某某公司方面与其签订合同的代表是谢××,他是曹某某任命的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其承包建设的项目主要是畜牧业基地的道路绿化、排水沟、河堤、步行地板、沼气池等。其于2007年4月至8月在项目所在地垫资20万元左右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其一直向曹某某讨要工钱,但他总是以韩国资金未到位为由不付款。2008年4月份其看到南国早报报道了该项目涉嫌诈骗的情况,知道被曹某某骗了。曹某某实际上并没有引进韩国资金。其除了垫支工程款约20万元之外,还交过1.5万元的押金给谢××,这些钱至今都没追得回来。

(4)杨××(奶牛场工程承建人之一)陈述,2007年的时候其通过梁××认识了曹某某,曹某某让其先行垫支一笔费用安装大岭乡奶牛场工地上的变压器、赔偿农民的青苗费、迁坟费、承包土地费等。当时曹某某还说“现在施工队来做工都是要垫支的,等韩国资金到位就付款。”其见他说还有韩国资金,就相信他了。接着其就拿出八万元人民币来安装大岭乡奶牛场工地的变压器,并拉好线路。接着曹某某又让其垫支了赔偿给农民的青苗费,迁坟费、承包土地费、电费等资金。这些费用连安装变压器的费用一共花了有12万多元人民币。后因其没有钱再投资了,就再没有去过大岭乡奶牛场基地了。直到现在都没有见过曹某某所说的韩国资金到位。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辩解,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当时的法人代表是刘××,2007年6月份,刘××由于无法将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下去,就将该公司无偿转让给其,并进行了法人变更。2006年下半年,其与刘××在广西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里商谈搞一个农牧业基地项目,在该基地养奶牛。由其负责将农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搞好,然后由刘××所在的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出资进行牛舍、奶牛等方面的投资。于是其于2007年开始到贵港市覃塘区X乡征地。2007年3月18日,其与大岭乡X村上、下tn屯签订了土地(水塘)承包合同,租用了350亩土地(水塘),该合同上盖有广西贵港市世友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2007年10月22日在覃塘区发改局取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当初其与刘××商谈成立贵港农牧业基地的时候,是口头承诺由刘××所在的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出资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其则先出资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的40%来进行贵港农牧业基地的基础建设,包括租地、土地平整、牛舍基础等工程,大约5千万人民币。刘××是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中国支社长。

2007年11月份的时候,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农××听说其在搞贵港农牧业基地,就想承包这个项目来做。其跟农××讲,如果要包这个工程,需要垫支5000万人民币,也就是说需要完成5000万的工程量后才能叫其付工程款。2007年11月8日,农××答应说他有能力先垫支部分工程款,但要求其提供出具投资大岭乡农牧基地的资信资料。当天在办公室,其接见了农××和他公司副经理汤××,并向他们提供柳州市世平熙龙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证,税务登记证,贵港市X乡农牧业基地的立项资料,以及其和韩国老板的合作意向书,关于韩方资金到位的银行资信书,包括证实韩国老板投资资金的“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给刘××颁发的委托授权证书等。农××他们看完这些资料后便相信了,当天就签订了关于大岭乡农牧业基地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2007年11月30日其就发给桂南公司进场通知书。桂南公司于2008年初的时候组织了两个施工队进行施工,一个是刘××,一个是谢××,贵港农牧业基地就正式开工了。当时其跟农××说这个项目是韩国企业投资建设的。但目前韩国的资金并没有到位,因为其没有完成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的40%的工程量。2008年4月13日,南国早报刊登了大岭乡韩资奶牛场有诈骗之嫌的文章。刘××得知后,就打电话给其,说要撤掉韩国方面的一亿五千万人民币的投资。到目前为止,施工队大约先行垫付了500多万人民币的工程款。

《韩国成夏企业株式会社X号令》这份资料是刘××给其的,这资料表明成夏企业已经开始投资贵港农牧业基地,第一笔资金是一亿五千万人民币。“银行资信确认书”与公司其他资料装一起,做为公司资料给别人看,目的就是证明世平熙龙科技有限公司是同韩国企业合作的公司,是有钱的。这个广西建设厅颁发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是假的,是其套用别人的证件,把别人证件上的个人情况、发证机关、资质糊上,然后放上自己的相片复印得来的。其自己没这个证件,但是在工程招标,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又需要这个证,所以其就搞了个假证。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资金存款证明,是其一个在海南的朋友叫沈×给的,编号都是NO.x。有一张上面写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至2005年7月19日10时帐户存款余额为2000万元整,不是真实的。因为其想成立广西桂南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但其自己没有钱,所以就伪造了这份资料通过工商局的审核。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合同信誉金x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粮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并且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对其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曹某某辩解称其经营的公司是合法的,在贵港市覃塘区X乡投资设立的农牧业基地项目也是合法的,与承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其没有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核查,被告人曹某某经营的柳州市世平熙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财产,无其他工作人员,属仅有其一人的空壳公司,其采取一系列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并从中骗取他人资金人民币x元,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虽然是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其公司属仅有其一人的空壳公司,不符合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对其以个人实施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其中退回被害人广西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退回被害人谢××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黄某昌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人民陪审员黄某召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邓春燕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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