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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水电设备厂、徐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176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湘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南律师事务所)。

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荣荣,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山,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南方水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南方水电设备厂)。

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X街X号。

负责人徐某,合伙事务执行人。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水电设备厂、徐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南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湘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寿成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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