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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淅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09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某在担任毛堂乡X村企业(矿山)管理小组副组长兼矿山安全某期间,违反《安全某产法》有关的规定和《河南省安全某产条例》第2条、35条、36条、50条的规定以及《南阳市安全某产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16条、30条、35条的规定,未认真贯彻执行淅川县X乡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矿山)安全某理意见的文件精神,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所包辖区内的非法采矿现象制止措施不力,对所分包的企业矿山安全某产监督管理工作不细致,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履行工作,从而导致2008年12月28日下午,部分群众在毛堂乡X村大黑沟区域山上非法采挖钒土的过程中造成矿洞塌方,导致朱xx当场被砸死、朱x等三人被砸伤的重大安全某故。同时由于被告人全某某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措施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毛堂乡X村钒土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张xx等人在洞河村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马xx、詹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毛堂乡X村委证明、毛堂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矿山)安全某理的文件、毛堂乡X组成员名单、毛堂乡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某治方案”的文件、毛堂乡X村黑沟组X.12.28盗挖钒土发生死亡事故的有关材料、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李xx犯非法采矿罪的判决书、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对张xx、刘xx、包xx、陈xx等人无证开采钒土矿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受国家机关淅川县X乡政府委托,对其分管区域矿山安全某产进行监督管理中,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被告人全某某的失职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被砸伤的重大事故,另被告人全某某对矿产资源监管不到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经济损失达63万余元。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全某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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