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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秋至2008年春节前,赵某贺(已判决)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从李敢手中购买一辆由李敢盗窃的嘉陵90型摩托车,后赵某贺又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2304元。

2007年11月14日凌晨,赵某贺、王某宗在滑县X路\"新江家宴\"院内将韩新江的黑色新大洲弯梁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经其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秦永发(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1729元。

2007年11月1日凌晨,赵某贺在道口解放北路滑州棉织厂宿舍处,将李占超的峰光125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经其介绍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3306元。案发后以上赃车已追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赵XX、王XX、李X、李XX、韩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介绍销赃,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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