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诉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6日8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吴黄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X镇X路段x+200M处时,因处理情况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车辆行驶到公路东侧与在公路东侧步行的郭XX相撞,造成郭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向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XX、李现X、李军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尸体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火化证明,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斯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选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