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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于2007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胡某某欠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张某甲于2008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胡某某欠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0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立案执行,2008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9月20日执行回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法院(2007)扶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树才

审判员候树林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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