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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2006年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4次,共盗窃4200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2次,共盗窃2900元;被告人汤某某参与盗窃4次,共盗窃5100元。被告人黄某某收购脏车5台,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均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应数罪并罚。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定罪科刑。

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均辨称,其在共同盗窃中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次,盗得摩托车价值4200元;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价值2900元;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次,盗得摩托车价值5100元;被告人黄某某收购赃车5台,价值7400元,并多次贩卖毒品,约1.67克。具体犯罪事如下:

1、2008年12月17日凌晨,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窜至益阳市桃花仑中国电信公司院内,由被告人张某某望风,被告人郭某某动手盗得失主胡远良的白色125型女式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将该车作价17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从黄某某处换购约0.17克毒品海洛因吸食。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

2、2008年12月18日凌晨,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窜至益阳市资阳区马良桂花园小区一楼梯间,以撬开前轮锁的方式,盗得失主袁少光红色五羊本田男式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将该车作价约4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从黄某某处换购约0.4克毒品海洛因吸食。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3、2008年12月6日,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窜至益阳市X镇X村一民宅前,采取以剪断电源线的方法,盗得失主张学军红色太子125型男式摩托车1辆。随后,将该车作价约6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了2被告人约0.25克毒品海洛因及200元现金。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4、2008年12月中旬,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一药店附近,采取以剪断电源线的方法,盗得失主梁子荣红色光阳女式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将该车作价约5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了2被告人约0.175克毒品海洛因及300元现金。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800元。

5、2008年11月17日下午,为筹集毒资,被告人汤某某窜至益阳市X镇X村一民宅前,盗得失主贺亮基男式125型深色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车作价约8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某,换购成约0.5克毒品海洛因吸食。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

6、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为筹集毒资,被告人汤某某窜至益阳市资阳区X路接城堤位置一烟花经营部,被告人汤某某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方法,盗得失主曹明红色男式摩托车1辆。随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该车作价约400元卖给“汉寿别”(具体身份不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换购约0.175克毒品吸食。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失主梁子荣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胡远良、袁少光、张学军、贺亮基、梁子荣、曹明的陈述,证明其被盗摩托车的情况;2、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及收购赃车的情况;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明失主梁子荣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4、物证照片,证明失主梁子荣被盗摩托车的情况;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6、(2006)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前科判刑情况及其释放时间;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8、立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述在卷,且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且涉及盗窃的机动车达五辆,情节严重,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各自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共同预谋、共同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且在事后共同销赃,虽然在3名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各自分工不同,但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对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汤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钦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雷蕾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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