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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胡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侗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姚家湾),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丙(又名胡某花),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特别授权),系胡某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刘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胡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胡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胡某丙称:2006年9月25日11时30分许,胡某丙抱着孙女横穿马路回家时,被一辆从坳上方向开往靖州县城方向的“面的”车挂倒,当即不省人事。事后,该车没有立即停车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而是逃逸。胡某丙当日被家人送至本村卫生室治疗。第二天12时,胡某丙之子蒋某某到靖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称:肇事车系刘某甲所驾驶的“面的”车。靖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6年10月1日将该车扣押(蒋某某将该车拦截要求刘某甲开至县交警大队),尔后,木洞村委会张贴悬赏公告,寻找现场目击者,10月10日木洞村X组吴××声称为目击证人,到县交警大队证实:面的车左侧与老奶奶(胡某丙)脚接触,没有和头相撞,小孩被抛到公路土宽边,离老奶奶较远。其次则是胡某丙的儿媳证实:当时在家门口剥豆子,看到外号叫“瘟神”的开着湘x面的车从我家门口过后,听见马路上有小孩的哭声,立即跑到马路上看,看见我母亲胡某丙和我小孩倒在马路上。11月20日,靖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证人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丙无责任。胡某丙称:被撞伤后,前后共治疗一个多月,花医疗费2993元。刘某甲拒付医疗费,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丙自愿放弃要求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

二、刘某甲自愿放弃因该案而造成扣车等损失的诉讼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荣

审判长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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