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X号。
负责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诉称,2008年11月2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与由被告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曾某芳、陈某某五人组成农户联保小组签订了编号为x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支行与被告龙某甲签订了编号为x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万元,2008年11月2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根据正常手续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龙某甲并未依约偿还贷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龙某甲立即返还贷款本息x.20元,并判令被告陈某某、龙某丙、曾某芳、龙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龙某甲辩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所说的是事实,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愿意偿还贷款,但是被告一次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偿还,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一段时间,或者分期返还。
查明:2008年11月2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与由被告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曾某芳、陈某某五人组成的农户联保小组签订了编号为x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推选龙某乙为联保小组牵头人,原告可以根据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与被告龙某甲签订了编号为x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5.84%,还款期限为2009年11月。2008年11月26日原告依约定发放了贷款,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被告龙某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贷款本息x.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龙某乙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x.20元,订定于2009年8月1日前还清。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支行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童长鸣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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