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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腾飞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非诉执字1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腾飞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腾飞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公证处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吉扶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用其在扶余县工业园区内的全部厂房、院落、土地抵偿欠款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1日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公证处于(2008)吉扶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国君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贾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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