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同年10月8日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郭明记、被告李某某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是被告的司机,在2007年春节原告出了交通事故,在赔偿受害人时,被告让原告先替被告支付了x元,并于2007年5月18日给其打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5000元,于2007年9月4日又付了3000元,下欠x元,被告未付,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5月18日欠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

被告辩称:我不应给付原告欠款x元,原告是我雇佣的人员,2007年2月13日原告出交通事故,将受害人穆翠梅撞成重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时为了不让追究原告的责任,我和原告共同兑钱赔偿受害方,原告兑的钱即是我给他打的条上的钱,条上注明的“已付5000元、2007年9月4日已付3000元”,是王某某父亲从我那拿的,王某某还从我那拿6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一份;(2)劳动合同一份;(3)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4)赔偿调解书一份;(5)原告借钱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反驳理由成立。

庭审中经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与本案无关;(3)(4)无异议;(5)已超举证期,不予质证。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合法,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是被告雇佣的人员,本院予以认可;(3)(4)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被告未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在2007年期间是被告的司机,2007年2月13日原告驾驶被告的豫x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沿山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0KM+15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河南省新乡县X镇X村X号)穆翠梅相撞,并将穆翠梅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受害人时,原告替被告垫付了x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8000元,尚欠x元,被告未给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是被告的司机即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被告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中原告为其被告垫付了x元,被告给付了原告8000元,并给原告打一欠条,后被告未将垫付的下欠款x元给付原告,从而,本案转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元及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和原告共同兑钱赔偿受害方,原告兑的钱即是被告给其打的条上的钱,因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5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天胜

审判员:康建轶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刘晓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