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军,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文雄、审判员周湘荣、人民陪审员贺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仕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6年3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二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8日被告自动辞职。之后被告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2009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予承担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告应当为肖某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于2006年3月26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8日被告自动辞职离开原告公司并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仲裁委作出(2009永劳裁字第X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原告自愿到永州市劳动社保处分别缴纳被告肖某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该社保处的计算为准。
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原告自愿到永州市就业服务处缴纳原告肖某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该服务处的计算为准。
三、被告肖某自行到上述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文雄
审判员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九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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