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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930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湘荣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于娟姣担任记录,于2009年9月2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相识,并于2001年3月7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不好,原告于2009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及分割30万元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提出离婚,被告唐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一套及家电、家俱归被告唐某某所有,被告唐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财产分割费人民币x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电脑一台、床上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在财产分割费付清的当日搬离滨江豪园名景苑A栋X号。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刘某、被告唐某某各负担1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湘荣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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