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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县X镇白岩小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县潭湾中学教师,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一子后,夫妻感情逐渐冷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特别是近四年来被告行为越轨,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用1000元;3、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归原告。并由双方付清按揭房款,债权依法分割;4、责令被告返还捐献的爱心款,让儿子继续治疗。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现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雍某(脑瘫患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晓园新村X.4平方米住房1套(尚欠银行按揭贷款x元)、普通型桑塔纳汽车1辆、女式宗申摩托1辆、三组合皮沙发1套、壁柜2个、大3P双菱牌空调1台、小1.5P双菱牌空调1台、三洋牌微波炉1台、容声电冰箱1台、棉被8床、饮水机1台、床2张、餐桌1套、液化汽灶1套。夫妻共同债权x元,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雍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雍某由原告廖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由被告雍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护理费800元、自2009年6月起开始给付。每月30日由被告雍某某把款汇至儿子雍某的帐户上;

三、夫妻共同财产晓园新村X单元二楼X室房屋1套归原告廖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x元由原告廖某某偿还;普通型桑塔纳小车1辆、容声电冰箱1台、创维29吋彩电1台归被告雍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廖某某所有;赠与给原、被告儿子雍某在老城广播局的住房1套归被告雍某某所有;

四、姚元刚处x元债权、归被告雍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恩和

审判员唐文四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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