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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请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并返还借款x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0日领证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双方均感觉无法共同生活,后原告起诉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甲4000元;

三、原告陪嫁物品:红色皮箱1对、被子8床、毛毯1条、字画2付、十字绣镜框1个、VCD1台、茶具1套、工艺猪1对、工艺老虎1个、电饭煲1个、布艺玩具3个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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