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国乐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市公安局干部,住(略)。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湖南万XX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湘潭市雨湖区阳光山庄小区X栋。
委托代理人郑炳辉,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经常住所地在湘潭市雨湖区阳光山庄小区为由,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该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潭民一初字第750—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潭中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07)潭民一初字第750—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案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了(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XX不服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来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辰、人民陪审员严密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滔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由原合议庭成员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晓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双方为是否已还清借款发生争议,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20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于2005年3月1日向原告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为20万元,被告唐XX自愿在2009年6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原告同意被告的偿还计划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原、被告各自愿负担12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来华
审判员刘辰
人民陪审员严密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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