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哲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某办公大楼某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1。
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洞族,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略)。
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7)张定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和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和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张家界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30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清胜
审判员聂启明
审判员向佐兵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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