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泌阳县郭集乡大苏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泌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泌阳县X乡X村委。

负责人温某某,现主持泌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泌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泌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1年1月17日,时任该村委主任的马朝甫因年底村委会资金紧张又无能力支付村组干部工资,让我帮忙借款x元,同意付年利息12‰,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因上级政策变化,收入减少,每年数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今8年多来的利息x元,以上本息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泌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供证据,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亦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1年因临近春节,被告郭集乡X村委无力支付村组干部工资,经村委研究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当时双方约定大苏庄村委同意支付利息1分,使用期限一年。由于原告王某某无钱出借,向李德成转借x元,按照村委的约定承诺给出借人月息一分,借款时间是2001年1月17日。于当月19日原告将x元借款交给被告大苏庄村委会主任马朝甫。马朝甫收款后给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x元,另计一年1200元利息共计x元的借款条据。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壹万壹仟贰佰元整(x),到2002年1月17日以前归还(顶村组工资),苏庄村委。经办人马朝甫,2001年1月19日。”并加盖了大苏庄村委公章,计息之日为2001年1月17日起。被告大苏庄村委会会计将此笔借款已下入本村委短期借款账面上。借款时间到期后,原告王某某虽逐年不断的向被告大苏庄村委进行追要,因上级政策变化,村委收入减少,加之村委班子的更换和调整,至今未能偿还。此笔借款由于原告王某某是向李德成转借的,李德成起诉了王某某,此案正在执行之中,王某某迫于执行偿还转借李德成款的压力,并用此借款偿还李德成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此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系村委经办人和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欠款的真实性,且系村委行政职务行为。此笔借款被告用于村、组干部的工资发放,该村委已将此笔借款下入该村委账面,相互可以印证。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此笔欠款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大苏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王某某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1年1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10‰计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林

二OO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长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